Skip to content

香水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23年7月6日写作

陆大伟律师, 2023 年 7 月 6 日写作。

一、 香水的属性

在我国,香水属于化妆品,而化妆品,因使用于人体,因此与一般物品在法律上的规定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涉及质量问题时,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与食品领域的经营者相当。而食品领域的责任,众所周知为假一赔十。

二、 香水的质量问题

(一)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所谓香水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也就是说,首先,在质量上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目前涉及到香水的标准主要有:《QB/T 1858-2004香水、古龙水》《T/SHRH 019-2019化妆品门店个性化香水现场分装服务质量规范》等。

(二) 标签符合规定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 不合格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 假冒伪劣商品 的认定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七)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十)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上述情形的,直接认定假冒伪劣商品。

(二) 视同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

除了直接规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几种情形,也存在几种视同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所谓视同,就是相当于。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第七条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二) 无执行标准的;(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一般情况下,当购买的香水中没有注明执行标准的,或没有注明生产厂商名称的,或没有中文的,基本上符合视同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

(三) 帮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形

除了直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外,对于为此类行为提供帮助的相关人员,法律也明确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民事纠纷领域,一般此类人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2021修正)》第八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一)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或者提供仓储、保管和运输等服务的;(二)传授、提供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技术和方法的;(三)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广告服务的;(四)提供票据、账号,代签合同,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的;(六)制作、销售、提供标识、包装、装潢或者其生产工具的;(七)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的其他行为。”

四、 香水质量纠纷案件中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9.2项规定:“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因此,对于没有中文标签的香水,一般倾向于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如前所述,即使是产自国外的香水,在中国销售的,也应当注明中文标签。 如果经营者主张该香水系代购自国外,那么,经营者应当就其代购行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的,一般亦认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五、 结语

法律是以文本的形式存在的,不同的裁判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不同裁判标准,同时,随着时间推移,社会观念发生转变,从而对法律的理解也产生变化,因此,以上普法文章仅供参考,如有法律争议,请联系专业律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