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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伟律师代理的“未成年人酒吧饮酒生命权纠纷”案,成功说服原告撤诉!(附办案手记)

作者:陆大伟,2026年1月16日写作

一、 谁在劝酒?

去年,我代理了一起多名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调查发现,此前曾经有过全国首起未成年人在酒吧充当气氛组的案例,与本案从当事人口中了解的事实十分类似。

酒吧属于敏感场所,经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后,我去现场调查发现,酒吧内灯光昏暗,人与人站在一起都难以看清脸,另外,酒吧里播放的背景音乐太大,在里面站了几秒钟就受不了了。

在对现场有了解后,代理工作便有了思路。尤其是关于其他共同的未成年人是否存在劝酒的问题,我觉得在这种环境下,人都看不到旁边的人,现场的音乐又太大,在这种根本没办法交流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劝酒。因为劝酒需要交流,而在此环境下无法正常交流,故不构成劝酒。

二、 侵权还是工伤?

另外,有部分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被侵权未成年人是酒吧兼职销售。如果是这样,可能构成工伤,但是其他未成年人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因此,我在获得法官允许的情况下,对这些人进行了法庭发问。其中不少人也都陈述听他讲过在酒吧工作。相关陈述,都在我的发问下,记录于法庭笔录。

三、 “可乐桶”是个什么东西?

对于当天喝的 “可乐桶”,是饮料还是酒的问题,酒吧的代理人一开始称,基本不含酒精,后来又改口称,没有酒精,同时,想让书记员修改记录,被我当庭表示反对。我提出,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如果当事人要改口,只能继续记录新的变更的陈述,不能将以前的陈述修改。

于是最终在裁判文书上,也将这个问题记录了:

这就能明显反映出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问题。

关于可乐桶的问题,我又进行了研究,发现可乐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装有可乐的桶。而是一种酒吧里的专门术语,专门指酒与可乐的混合物。我又进一步找出一些医学方面的学术期刊与观点,证明了酒与可乐混着喝更容易导致酒精中毒的观点。以此证明责任不在其他未成年人而在酒吧,甚至其他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陈述,都感觉不到喝的是酒,甚至感觉是甜甜的,这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

四、 在庭外与原告代理人积极沟通

刚代理案件的时候,我发现了原告代理人来自我比较熟悉的律所,并联系上了该代理律师,并多次主动上门沟通,将我做的大量研究和材料提交给原告律师。

我提出,这些未成年人本身是可以作为证人,证明一些案发现场的很多情况,但是如果被起诉,因为都是未成年人,什么都不懂,因为害怕,一方面,不敢讲话,另一方面,很多人将原本对所有人都有利的证据都破坏了,例如删除了聊天记录。部分当事人称,曾经通过被侵权未成年人订过酒吧。如果真有这份证据,更加可以直接证明酒吧存在故意违法雇佣未成年人。另外,很多被告未成年人与原告还是存在一定的友情,例如,在出事后,还有人主动打 120 ,并积极地联系民警,做笔录。实际上,大多数被告人也都是“受害人”,被酒吧的免费酒水吸引,到酒吧里充人数而已。其中不少未成年人,家庭条件也是十分差等。因此,希望原告能够撤回对其他无关的未成年人的起诉。

在多次与法院以及原告的沟通下,最终法院也认可了其他一起的未成年人没有责任,原告也主动撤诉。原告也主动撤诉。

最终,案件实现了稳妥结案。在该案中,我也向多位被告未成年人提出了相关的风险警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五、与检察院交锋

本案中,因涉及未成年人权利,还出现了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原告,但是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也提出了其他一起饮酒也要承担责任的意见。这对于被告来说压力很大,毕竟这个发言是代表国家机关。

但是,如前所述,在我的努力说服下,该意见并没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