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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规则

作者:陆大伟,2017年5月31日写作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确定该案应当由哪家法院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为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就被告”。这一规则要求,一般案件(包括离婚),原告必须要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什么是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条规定:“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二)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民诉解释》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一年以上 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二、特殊离婚案件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

(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有关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主要规定于《民诉解释》之中,现摘录如下: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4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解释》第15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6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7条)

三、补充说明

上面内容主要是说明哪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中国的法院一般分为几级,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般称为基层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称为中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称为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的一审在基层法院,二审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