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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戴绿帽子,已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要回吗?

作者:陆大伟,2017年6月11日写作

陆大伟 “律师会馆”主编

【案情】

根据“江苏法院网”最近公布的一篇文章,某男子与女子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只办了婚礼,其后双方生有一女儿。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合分手,其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

后来男方听朋友说,其与女方接触时间短,女方不可能立刻就怀孕,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近两年支付的抚养费,男方在法院上提出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女儿与男方无医学上父女关系。虽然女方对鉴定意见持异议,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抚养费。 [1]

【大伟说法】

本案属于因分手导致的纠纷,男女双方并没有婚姻关系。因此不是离婚纠纷。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生育出子女,那么双方对子女依法都负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本案中的女儿是男方所生,那么男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但是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一般法律上要求返还财产的,要么属于“不当得利”,要么属于“无因管理”。那么本案中,到底是适用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的规定呢?

一、本案并不存在无因管理

根据案情,男方无缘无故地帮助女方养了其他男人的子女,好像是一种“无因管理”式的见义勇为,但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男方与女儿不是医学上父女关系,符合“没有法定义务”这一条件, 但是男方支付抚养费并不为避免女方利益受损 ,因此,本案中男方起诉女方,不属于无因管理纠纷。同时,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当对其所做的行为充分地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是,本案中,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时候,认为自己在抚养自己的女儿,但是事实上,他是在抚养其他人的女儿,男方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真实的认识。因此,从这方面讲,也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本案存在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一条属于我国法律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什么是不当得利呢?例如暴雨天,南京师范大学鱼塘里的鱼被水冲到南京财经大学的鱼塘里,南师要求南财返还鱼,南财的鱼塘里多出的那些鱼,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南师。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原本交付的财物的返还,也属于不当得利。

而本案, 男方误认为该女儿是自己的,向女方支付了抚养费,这种情况如同日常生活中充话费充错手机号,以及转账转错账号一样。对于受益人来说,属于一种不当得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当返还 。

三、本案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本案中,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对于“女儿”来说是不当得利。因此, 如果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那么被告应当是“女儿”,而不是女方 。

虽然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一般都是男方起诉女方或女方起诉男方,但是该抚养费归属于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只是该抚养费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因此,本案中,女方作为管理者,并没有取得利益。实际取得利益的人是“女儿”。因此,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女方支付男方费用,即使女方最后也履行了判决,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还是存在问题的。本案中真实的被告应当是“女儿”,尽管男方起诉“女儿”,最后出女方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法律上对抗的还是男女双方,但是此时的法律关系属于男方与“女儿”之间的,而不是男方与女方的。

综上,如果一个男人婚后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女儿,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1] 原文《男子履行完抚养费后却发现“喜当爹”》,网址:http://www.jsfy.gov.cn/spxx2014/ajsd/msaj/2017/06/09094322161.html,2017年6月11日访问。

【补充】

关于如何亲子鉴定,请联系陆大伟。

关于如何提供相关证据,也请联系陆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