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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博士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的认定
作者:陆大伟,2022年10月31日写作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前提是夫妻共同的收入或夫妻一方的收入,而科研经费并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财产,因此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 科研经费、夫妻共同财产
一、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 关于科研经费的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属于工资性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科研经费发放的单位系用人单位,科研经费属于工资的补充性收入,同时,科研经费往往与研究成果相关,其可以视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此,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研经费属于专门款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本文认为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前提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或一方的收入。如果某一款项根本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那么该款项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
(一) 科研经费系科研单位的财产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同时,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科研专项经费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根据科研机构的惯例,科研经费系科研机构 科研活动的资助, 而相关人员(博士)处置科研经费并非基于其享有的所有权而处分,而仅仅是作为科研活动的参与人员对相关款项的使用 。
此外,实践中,科研经费的使用一般需要通过发票报销,这也说明,其并非个人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而系单位的专项款项。
支持上述该观点的判决书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浙民一终字第 302 号判决书。
(二) 科研经费不属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本质上属于劳动所得,而科研经费如前所述,并不是任何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实践中,参与科研活动的个人其基于一定的职务具有占有、使用特定经费的职权,但是这并不能说其占有、使用的经费就是其个人财产。
(三) 科研经费 不属于知识产权性收益
科研经费的所有者为科研单位,其使用目的特殊,主要是使用于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各类花费。虽然科研活动与知识产权关联性比较大,但是科研经费与知识产权性收益并非同一概念。
知识产权性收益一般是指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例如稿费,专利费用等。知识产权性收益,仅仅是与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关,而科研经费的产生阶段往往还并不存在研究成果,同时,科研经费也不是纯粹的知识产权的购买对价,但是,如果在科研活动中因阶段性研究成果而产生的属于科研人员个人的知识产权性收益,此类收益如果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 结论
综上,科研经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