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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没有接触也可能承担责任。
作者:陆大伟,2016年11月14日写作
北京海淀法院 陆大伟律师 2016-11-14 17:53:07
著作权声明:本文案例与法院观点部分,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小编普法】一段为本号原创
原文标题:交通事故,没有接触就不承担责任?
【全文摘要】
交通事故,一般为双方有发生接触的情形,但是,也有些是未发生接触的情形,且有时即使未发生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观点】
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共计7916.06元。
【案情】
近日,王先生起诉称:2016年3月23日下班后,他与同事先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木樨地桥西时,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从他后面骑过来,影响了他行驶,造成他倒地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1968.86元、交通费328元、营养费1240元、误工费2800元、陪护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对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有异议。下班高峰期,他前面两个自行车并行行驶,即王先生及其同事,路面逐渐增宽,他后面的自行车从他前面在王先生左面通过,他身后的车催他,他也是从王先生左面通过,并没有和其接触,没有发生碰撞,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小编普法】
本案是一起违法超车引起的纠纷,那么正确的超车姿势是什么样的呢?
陆大伟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如果在超车的时候,违法上述规定,就可能被认定存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