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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互联网办公的思考

作者:陆大伟,2018年6月2日写作

一、律师与人工智能

最近有朋友问笔者要不要一起团购某一律师办公系统,听朋友介绍该办公系统主要功能有:

1.在线查询法律法规、案例。

2.在线办公,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进度管理等,并且可以多名律师协同办工。

3.还有上万种各类合同模板

4.……

但是笔者在思考一个问题,律师的工作就其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作,而且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而上述系统,本质上属于第三方平台,如果律师通过该平台工作,也就是一方面把自己的信息录入该平台,另一方面把当事人的信息录入该平台。如果要通过该平台管理自己的案件,也就要把所有的案件信息都录入该平台。 那么这就出现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信息是否会被泄露,即被平台管理者看到,或者被平台管理者发送给其他人。再或者,会不会有黑客技术能够突破登陆口令,直接获取相关信息?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计算机二级水平,上述结果都是可能发生 。

尤其是律师代理涉及上亿上百万的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如果某一方律师了解对方律师使用该系统后,该方公司是否可能买通该平台窃取对方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证据情报等。因此,律师使用这种所谓的智能系统办公是存在严重危险性的。另外,根据笔者了解, 一些“互联网+法律”的相关产品的创始人很多都是律师和律所 ,因此, 该类人员是享有系统平台的最高管理权限的 。万一我们代理的某一案子的对方律师正好是这些平台管理者的关联律所(律师)或者此类人员的亲戚、对象、女朋友、闺蜜等,那么, 对方是否会窃取我们的的信息呢 ?故笔者是不赞同使用该平台的。还是采用传统的方式保存文件比较安全与稳妥,例如采用纸张,虽然不便于携带,但是安全性高。如果采用信息化办公,最好的方式,就是用word文档录入信息,如果律所内部需要共享,完全可以建立一个内部服务器或局域网。(如何搞,可以联系笔者)很多正规单位(法院)都是存在内网和外网,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公司的信息外泄。尽管公司防止外泄的是一般是知识产权类的或者是商业秘密类的,对于律师来说,外泄的主要是当事人信息而不是商业秘密,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从尽职的角度讲,律师不仅要在法律方面专研,在保管当事人信息材料等附随义务方面也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

二、律师的网上案源

另外一种“互联网+法律”的创业模式是,建立类似于淘宝的平台,即淘律师,让当事人在平台上选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通过平台上的付费接口直接将费用打入律师的账号之中。笔者以前遇到过一些律师想找笔者合伙做此类平台的研发,但是笔者都拒绝了。理由很简单,这个模式本身就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按照正常的程序,当事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同时应当将费用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而在网上的平台上,实际上是当事人和律师个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并由律师收费。说白了,这种形式就是日常经常讲的律师私下收费问题。前不久,“朝酒晚茶”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一个通过“无讼”平台接单的90后律师,其工作模式中就存在私自收费。 【参见《 90后女律师被停业6个月,竟然是因为…… 》】

律师从事该类工作,一般收费50元、100元等,费用是十分低了,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另一方面相当于公开宣称自己违法收费。一般情况下,律师与朋友之间通过微信咨询,对方可能发个几十上百的红包,对于该类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认为是律师的社交行为而非执业行为 ,没必要进行上纲上线,但是律师如果在网络面向不特定的当事人进行收费,即使都在几十元,也属于一种非法执业行为,面临着极大的被处理的风险。

三、互联网 + 时代下的律师执业规范与操守

另外还有一种叫“律师合作”平台的模式,例如北京的张律师有个案子在南京,张律师找到南京的陆律师合作。合作的内容主要是查询一些案件信息。例如要求去派出所查询当事人户口信息,查询当事人开房信息,查询当事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正常情况下,本身律师只要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是可以查询的,但是网上合作的情况下,北京的张律师基本上无法让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南京的陆律师,因为只要委托就要订立合同,律所就要收费。这个过程十分烦琐,另外,此类合作费用一般只有 两三百元 ,如果还要经过律所订立合同,律所还要提成一定比例,还要等下个月才发工资。故,一般张律师会让陆律师(这里的陆律师只是随便起的,不是指笔者)私自接单,利用个人关系去派出所等单位取得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比律师私自收费更加严重的问题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情况下,是构成犯罪的,另外,利用个人关系的手段,一般也可能构成行贿罪等。故此种合作,基本上形式都不是合法的,笔者也建议此类合作平台取消该类业务。原因还是律师(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受托人接受了委托后,在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转委托的。 此类律师合作模式,即使是手续合法的,也会导致第二个律师了解了第一个律师的当事人的信息 ,万一第二个律师的当事人刚好就是该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呢?

故,笔者认为,面对所谓的“互联网+法律”的工作模式,还是需要冷静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