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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除合同的性质和意义

作者:陆大伟,2018年6月16日写作

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解除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经济上的考虑,而是情感上的宣泄,即,解除合同意味着, 老子不跟你玩了,老子跟别人玩了 。这里的原理和离婚差不多。

《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有: 强制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 。而“解除合同”被规定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章中,没有在“违约责任”一章中,据此,有学者认为,从解释论的立场看,不宜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方式。【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86页。 】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定义为违反合同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构成要件看,违约责任的主体是违反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而一般有权解除解除合同的,往往是无过错方, 从这一点上讲,就可以将解除合同排除出违约责任的范围,自然 不用扯到解释论上 。

解除合同, 与其说是责任,不如说是一项权利, 即在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或法定的事由出现时,相关主体享有的一项权利。

从诉讼角度上讲,一般原告都会解除合同,然后主张具体违约赔偿金额。但是如果不提出解除合同, 而直接主张违约赔偿金额的,似乎也可以被支持 ,那么,解除合同的意义在于什么?

笔者认为,订立合同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一个身份,甲方与乙方的关系,类似于夫妻关系一样,在一方违约,并且将另一方坑得十分惨的情况下,从情感角度,另一方自然不会愿意与坑爹的人继续交易,因此,需要解除合同。从这一角度看 ,解除合同,属于一种情感宣泄上的需要 。

当然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除的意义在于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向后发生终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就不用履行的,有利于保障守约方的利益。

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就已经具备了保障守约方利益的功能。例如,双方订立一个买卖合同,约定卖方10天后发货,买方收货后付款。但是10天后卖方就是不发货,此时买方属于守约方,此时买方有必要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吗?当然不用, 因为发解除合同的通知,还要浪费短信费用或上网流量等费用 ,买方最稳妥的方式是:你不发货,我也不给钱。(谁怕谁啊?!)

再如,张三在淘宝上下单后,从法律角度讲,此时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但是张三就是不付款,虽然过了1天后这个订单可能失效,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订单在淘宝系统中失效,不代表双方合同被解除,此时合同还是成立的,此时,卖方需要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吗?当然不用,卖方的心态肯定是:你不给钱,我就不发货,谁怕谁啊!

因此,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出发,解除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经济上的考虑,而是情感上的宣泄,即,解除合同意味着, 老子不跟你玩了,老子跟别人玩了 。这里的原理和离婚差不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