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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规则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的运用
作者:陆大伟,2023年1月30日写作
完整案例参见参照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为便于阅读,本文在事实上对原案例有所变更。
一、 案情
2014 年 5 月 19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日向乙公司指定的账户打款 1 万元,前 6 个月不计利息,如未按期偿还,以月利率为 1% 计算 3 个月 , 如仍未按期偿还,以月利率为 1.2% 计算 3 个月。”后乙公司逾期未还,甲公司年年催债无果,遂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向法院起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借款期限。
三、 观点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并且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对于如果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月利率1 % 计算,再不偿还则自逾期还款第四个月起按照月利率 1.2 %计算至六个月,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则未约定逾期利息。
四、 观点二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借款期限为 1 年,前 6 个月无约定,从第 7 个月到第 9 个月期间的月利率为 1% , 从第 10 个月至第 12 个月期间的月利率为 1.2% 。
五、 终审法院观点
本案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即为上述观点二。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本案的借款限期的认定。本案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果按照观点一的意思,即本案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逾期6个月后就不存在逾期利息,这种约定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正常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打算约定逾期利率的话,不可能只约定了几个月的利率,而在该期限之后却又没有约定。 因此, 本案中 1% , 1.2% 的利率,并不属于逾期利息,而属于借款内的分段利率 。即,本案中,实际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合同约定了六个月内免息,不能按时还款后第一个3个月、第二个3个月时间分别承担不同的利息标准。
六、 办案心得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之概念,不同于文本上的合同书,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即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合意。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有歧义之时,不能仅仅拘泥于合同文本中的词句,而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目的以及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如果按照观点一,那么当事人既然知道约定逾期利率,但却只约定了 6 个月的逾期利率,之后的却没有约定,这种解释明显与正常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应当视为借款内的分段利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