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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中的“文体活动”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陆大伟,2023年6月24日写作
陆大伟律师, 写作
一、 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 文体活动 ,因 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而这里的文体活动具体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系列丛书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范围界定。因此,准确地界定“文体活动”的内涵与外延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 文体活动的概念
要理解文体活动这一概念,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文体”这一概念。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文体是指文化与体育。体育活动与风险相伴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而对于文化活动,一般很少认为与风险沾边。例如,在图书馆看书,或是电影院看电影,只要相关场所尽到了相应的保障义务,一般是不会存在所谓的风险的。而目前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的场景主要为体育活动。 对于特殊的文化活动,例如杂技,从目前的大众认知角度来看,这并不属于体育活动,但是从风险角度,杂技的风险远超过了大多数体育运动,因此,这属于特殊类型的文化活动,但是如何从本质看,对于存在风险的杂技类项目,其对身体素质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并且是需要定期训练的,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对于存在风险的杂技,本质上也都可以视同体育活动。
三、 文体活动应当作一定的限缩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条款的内在逻辑中,可以发现, 对于自甘风险的情形下,是存在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两种身份,而参加者(受害人)的伤害是其他参加者(加害人)造成的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文体活动,应该是有对抗性的活动,只有在有对抗性的活动中才会存在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伤的情形。其他的,例如下棋、掼蛋,因不存在对抗性,即一方不会因为其他参加者的正常的参与行为而受伤,这种情形应当排除自甘风险的适用。另外,对于极限运动,例如攀岩、蹦极,虽然风险十分高,但是此类活动中并不存在对抗性,即不存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而受伤的情形,因此,该类活动也不适用自甘风险。即“无对抗则无自甘风险”。【 参见董璐、杨江涛:《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的规范解构及其漏洞补充》:载《法律适用》 2022 年第 5 期。 】 如前所述,除了杂技等“类体育”性的文化活动,其他的文化活动,因缺乏对抗性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条款的文体活动范围内。即,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文体活动,其关键性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人员对抗性。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