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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举证技术

作者:陆大伟,2025年3月5日写作

很多民事诉讼中都涉及电子证据,例如手机拍照、聊天记录,但是有的案件中会存在,当事人从手机等原始载体中导出到电脑上的电子文件与原始文件发生变化的现象,而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可。

对于商事诉讼,电子证据也是很重要,很多时候虽然两个公司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工作人员在长期履行合同中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又进行了变更性沟通,包括对合同的结算、支付等问题的交流,往往都是以电子证据形式体现。

一、 电子证据的种类与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 修订)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简单地讲,电子产品产生的电子文件,都属于电子数据。

二、 电子证据的同一性很重要

电子证据的特点在于容易修改,因此,在诉讼中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同一性十分重要,否则相关证据无法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问题是,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副本与原件一致?这就涉及技术性很强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依据国家标准《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 GB/T 29361-2023 ) 5.3.3.a ,对于两个电子数据在哈希值( MD5 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以认定两者不一致。

何为哈希值( MD5 值),简单地讲,可以认为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参数或属性。如果,提交的文件的哈希值( MD5 值)与原始文件的哈希值( MD5 值)不一致,那么就可以说明两者不一致。

三、 电子数据是否是原件很重要

电子数据如何认定是不是原件,也是很重要,如果不是原件,说明存在被修改、伪造的可能性。例如本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涉及十年前强拆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十年前拍的照片,然后导出到电脑上,再导出到新的手机上,这期间,电脑换了几个,手机也换了几个,最后该照片的原始信息都无法获知,因为本身也无法证明该照片是不是拍摄于涉案地点,最后没有得到支持。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涉及电子数据举证时,除非你是学计算机专业的,一般不要轻易自己随便在原始文件上进行可能存在破坏性的操作,尤其是该证据关键重大时,应当第一时间寻找擅长电子数据取证与保全的律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 电子数据的恢复问题

很多时候当事人记录照片或视频因失误而删除,部分人自以为聪明,在手机应用上下载恢复文件的 app ,或淘宝上购买,或者到电脑城里找里面的技术人员恢复,这种往往恢复不了,同时,还会破坏数据,导致找专家也无法恢复,依据电子数据恢复的技术原理,如果误删的情况下,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寻找具有专门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恢复性操作。

五、 电子数据无法确定真伪的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 规定: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四)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六、 结论

目前大量案件中实际上都涉及电子证据取证,而该领域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应当避免产生破坏原始数据等不可逆后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