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人民的名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二):高育良构成重婚罪!!

作者:陆大伟,2017年4月26日写作

一、情节简介

根据《人民的名义》小说中的情节,高育良虽然与其妻子一直共同生活至今,但是双方早就办理离婚手续,并且高育良因中了赵瑞龙等人的圈套,认识了高小琴的妹妹高小凤,并与之登记结婚。虽然双方登记结婚,从法律上讲,属于合法夫妻,但是因为高育良与前妻为了保护双方的社会名誉,并没有公开离婚事实,双方仍然按照原样,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起。

二、重婚罪的认定

(一)重婚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重婚罪分为两种类型,一为有配偶者而重婚的,另一种情况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重婚罪的存在一个现象,大多是通过自诉的方式来定罪,新闻报道中几乎没有见过有一起是通过公诉方式定罪,故有些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征婚罪的司法衰微。[1]

因本文是讨论《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的行为,故只讨论其行为是否构成“有配偶而重婚的”。因其行为并不存在第二种情况。“有配偶而重婚”,这一情形,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以及“重婚”的行为。

1.故意的认定

(1)刑法上故意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按照该规定,故意的心态有两个层面: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刑法理论上,前者称为认识因素,后者称为意志因素。按照我国刑法通说观点,“故意”的认定要求认识因素与意志因此的统一。而对于“明知”的界定,不仅需要对某一行为的物理形态上的认知,还需要对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存在认知。同时,属于涉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罪名,认定“故意”的存在,还要求行为人对规范的构成要件中涉及的概念的社会意义存在明知。否则,难以认定“故意”的存在。而根据小说的情节,高育良对自己与前妻以夫妻名义继续生活的事实是明知的,而且“结婚”,并不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根据正常的生活经验就可认知, 故高育良对于和前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是存在故意的心态的 。

(2)为了保住名誉而共同生活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

《人民的名义》中高育良与前妻共同生活,且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目的是双方的社会地位特殊,为了保护名誉而采取的措施。即是一种演戏。但是这只是一种双方同居的目的,而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或结果的明知的认定。例如杀人的目的是为了报复或是替天行道,目的不同,但是两者都可能具备故意杀人的心态。因此,为了保住名誉而共同生活,仍然可能构成故意。

2.“结婚“的界定

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在认定重婚罪中,典型的模式有二类:1.登记的婚姻+登记的婚姻;2.登记的婚姻+事实婚姻。对于先有一个合法登记的婚姻的,事后又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的行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都构成征婚罪。因此,在认定高育良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时,其与前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关键。如果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就构成重婚罪。

(三)事实婚姻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2]中提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该文件,事实婚姻的成立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该规定,事实婚姻具有两个构成要件:(1)夫妻名义。即要求周围群众认为男女双方属于夫妻。(2)双方要同居生活。即共同居住在一起。根据《人民的名义》一书中的情节,高育良与前妻完全构成以上两个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罪。

2.理论界关于事实婚的认定

有学者认为,以往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只考虑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及外界群众是否认为其为夫妻这两种标准。该标准过于侧重外部形式,且事实婚姻并不以夫妻名为必要条件。考察重婚罪时,在认定事实婚姻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配偶身份的内部认同”,而应当以 性因素、经济因素、感情因素, 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 为必要因素,如果具备这些因素,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

另外有学者认为,在认定重婚罪的时候,关键要考虑“有配偶者”以及“结婚”两个概念,“结婚”即属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需要具备:性别的差异性、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夫妻的身份性和同居生活的公开性四个基本特征。[4]

如果按照上述学者的观点,高育良与前妻共同生活,虽然对外以夫妻名义,且同居于一个屋檐下,但是双方只是“演戏”,即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内部认同,双方也不存在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故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因而不构成重婚罪。但是,毕竟,以上观点属于理论观点,并非司法实践中的的观点,故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三、结论

根据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高育良与前妻的同居行为似乎构成了重婚罪。而其前妻,明知高育良有合法婚姻,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同样构成了征婚罪。尽管该行为可能为高小凤同意,但是《刑法》上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是只要被害人同意,就不构成犯罪的。如果在重婚的问题上,被害人的同意,可以成为免罪的理由,那么就相当于变相地认同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存在。

【参考注释】

[1]参见张光君:《征婚罪的司法衰微及理论回应》,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2]该《批复》现在已经失效。

[3]参见张光君:《征婚罪的司法衰微及理论回应》,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

[4]王良顺:《论重婚罪中“有配偶”和“结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