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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边馀墨:孙中山与宋庆龄婚姻誓约书

作者:陆大伟,2017年5月17日写作

本文系陆大伟 律师根据《孙中山全集》整理

编者按:

张思之大律师在《我们律师》一书中提到这么一句诗:“ 汝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用此诗表达一种思想,即“各门学科、各种艺术无不需要到自身之外汲取营养。”律师实务,无论作为一门学科,或是一门艺术,自然需要从其他学科中学习。为此,陆大伟在“律师会馆”微信公众号中创立了“法边馀墨”一栏,名称取自贺卫方老师的著作《法边馀墨》,意即该栏中的文章并不以解决法律问题为目的,而是通过阅读法律之外的著作,思考心得,记录感悟。以追求张老先生提出的律师的“真善美”的和谐统一境界。(张思之:《我们律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本文选自《孙中山全集》第三卷,原件系日文。孙中山与宋庆龄于一九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日本东京结婚,此为办理登记手续后所签的法律誓约书。日本风俗又以双日为吉日,故孙中山、宋庆龄接受律师和田瑞的建议将二十五日改为二十六日。

《孙中山全集》原书中将宋庆龄写成“宋庆琳”,并非本文笔误。

原文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9页。

与宋庆龄婚姻誓约书

此次孙文与宋庆琳之间缔结婚约,并订立以下诸誓约:

一、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

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加相互间之幸福。

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

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孙 文(章)

立约人宋庆琳

见证人 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据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原件译出 李锡经、马秀银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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