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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顿号”如何使用

作者:陆大伟,2018年1月12日写作

微信朋友圈里经常会有律师朋友转发一些名为《你会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吗》、《律师必备标点符号使用规范》之类的的文章,此类文章中经常会提到关于存在多个书句号并列使用的情况下,中间是否应当加顿号的规则。

例如: 《陆大伟传》、《陆大伟前传》、《陆大伟归来》

还是 《陆大伟传》《陆大伟前传》《陆大伟归来》是正确的。

此类文章中的观点一般认为后者是正确的。

但是作为严谨的、强迫症患者,笔者是重来不相信此类没有任何参考出处的文章的。笔者长期持有的观点是 “ 没有出处或没有来源的知识、信息等都是扯蛋。 ” 包括法律条文,笔者重来不在百度上查,都在 “ 北大法宝 ” 上查,因为 “ 北大法宝 ” 是收费的,而且很贵的,如果上面的法律条文出现错误,导致笔者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责任也不在笔者, 因为笔者已尽到了超越一般所谓的理性人的严谨性,达到了一个强迫症级别的严谨性 。

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包括代理词、判决书中,许多情况下都要同时引用许多法律条文,例如《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等,这种写法是否正确,确实需要考证,虽然即使写错,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如果写错,还是存在被人笑话小学语文没学好的。故 为了证明这些文章是否是扯蛋 ,笔者买来了中国标准出版社编的《标点符号、数字、拼音用法标准》( GB/T15834——2011 )一书 ,该标准为国家标准,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12 年 6 月 1 日实施。

该标准认为, 标有引号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 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 宜用顿号 。 例如:

示例 1 : “ 日 ”“ 月 ” 构成 “ 明 ” 字。

示例 2 :店里挂着 “ 顾客就是上帝 ”“ 质量就是生命 ” 等横幅。

示例 3 : 《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

示例 4 :李白的 “ 白发三千丈 ” (《秋浦歌》)、 “ 朝如青丝暮成雪 ” (《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示例 5 :办公室里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1]

从上面的表述看,《标准》中该规则中关于顿号的用法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 通常不用顿号 ” ,第二种情况是 “ 宜用顿号 ” 。笔者认为, “ 通常不用 ” 不代表 “ 不得使用 ” ,也不是 “ 禁止使用 ” ,因此使用的话并不是错误。同时, “ 宜使用 ” ,其含义也不等同于 “ 必须使用 ” 或 “ 不得不利用 ” 。因此,也不是强迫使用的。

所以,

根据 《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除二》等法律、司法解释签订本合同。

这种表述并不能称为错误 。最后,笔者建议,作为律师,无需像笔者一样变成强迫症,但是一定的严谨性还是需要有的。

【注释】

[1] 参见中国标准出版社编:《标点符号、数字、拼音用法标准》,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