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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猪八戒的法律思想

作者:陆大伟,2019年9月4日写作

(本文原写作于2018年3月20日,当天晚上喝多了,误以为已发到公众号,最近整理稿件时才发现漏发)

一、猪八戒的法律意识

猪八戒十分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当孙悟空在其洞门口打门的时候,猪八戒对着孙悟空骂道: “ 你这弼马温,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 ” 然后孙悟空对猪八戒说: “ 这个呆子,我虽打了大门,不像你强占人家闺女,该问个真犯斩罪哩! ”[1]

这句话反映了猪八戒的权利意识,按照当代的法律思想,住宅属于个人权利的场所,西方有法律谚语 “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同时,猪八戒和孙悟空对话中的 “ 杂犯死罪 ” 、 “ 真犯死罪 ” 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真实存在的,有学者研究称,自隋唐以来,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 “ 真犯死罪 ” 、 “ 杂犯死罪 ” 两者,前者多指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故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 犯罪两分犯 ” 。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赎、免之依据。 “ 杂犯死罪 ” 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不足的缺陷。 [2]

这两个名词都是法律行话,可以说,猪八戒还是懂法的。但是根据《西游记》的年代背景,该法律应该是大唐的,但是这个高老庄在地理上属于 “ 乌斯藏国界 ” 。 [3] 即不是大唐的国界,故从国际法角度看,猪八戒是不是中国猪,按照《唐律》,其属于 “ 化外人 ” ,严谨讲,应该是 “ 化外猪 ” 。作为外国猪,猪八戒却能知道大唐的法律条文,其也是相当有文化的,另外也可以反映出《西游记》中该段文章的作者也是比较有文化的,还懂法律。不像现代电视剧里经常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

二、猪八戒的婚姻关系

另外值得一起的事,关于猪八戒搞对象的事,关于猪八戒搞对象的事,其丈人高太公诉称猪八戒吃的多,而唐僧却为猪八戒辩护称: “ 只因他做得,所以吃得 ” 。 [4] 后来孙悟空为了降服猪八戒变成其媳妇高翠兰骗猪八戒上床时,说了一句 “ 造化低了! ” 而猪八戒辩称: “ 你恼怎么的?造化怎么得低?我自到你家,虽是吃了些茶饭,却我也曾替你家耕田耙地,创家立业。如今你身上穿戴的,四时花果,八节蔬菜,都是我挣来的。你还有那那些不趁心处?这般短叹长吁,说甚么造化低了。 ”[5] 后来孙悟空称其爹娘因嫌弃猪八戒太丑太骂她,猪八戒辩称: “ 我虽是有些儿丑陋,若要俊也不难。我一来时曾与他(指老老丈人高太公 —— 笔者注)讲过,他才愿意方才招我,今日又说起这话。 ……”[6] 当孙悟空和猪八戒打斗后知道猪八戒是经过观音委托在此等取经人后,将猪八戒带回高老庄时,孙悟空对高太公说: “ 据他说,虽吃了你些茶饭,却与你们家做活,挣了许多家赀,又未曾伤害你女儿,问你祛他怎的?我想这等一个女婿,当真的留下他也罢。 ” 而高太公说 “ 长老,虽是不伤风化,但名声不好。动不动人就说: ‘ 高家招了一个妖怪女婿! ’ 这句话儿教人怎当? ” 同时,当唐僧收了猪八戒为徒临走时,猪八戒又对着老丈人讲: “ 上复丈母、姨娘和诸亲眷,我今日去做和尚了,不及面辞。丈人呵,你还好生看待我浑家,只怕我们取经不成时,还来照旧与你做女婿过活。 ”[7]

笔者认为,上述陈述如果都是真的,可以认定猪八戒是经过正规程序结婚的,也不存在骗婚,而且婚后还是家里的主要收入来源,只不过因为长的丑,被女方全家嫌弃,但是按照中国古代的法律,离婚事由中也没有长得丑就可以离婚的说法,另外,既然猪八戒是合法结婚的,那么其在出发取经前又提出如果取经不成,要回来继续搞对象的主张,说明其也没有提出离婚,也即其与高翠兰的婚姻关系一直是存续的,有人可能会提出其跟着唐僧取经已经出家,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一方面笔者自从学中国法制史开始到现在在教材里和课堂上没有闻过当和尚会导致婚姻自动解除一说,另外,笔者也查了《唐律疏议》等历代法律条文,也在学术期刊网上以 “ 和尚 ” 、 “ 僧人 ” 、 “ 婚姻 ” 、 “ 离婚 ” 等作为关键词检索也没有研究该类话题的文章出现。 [8] 另外中国古代婚姻的解除的事由有 “ 义绝 ” 、 “ 和离 ” 、 “ 七出 ” ,其中也没有包括当和尚导致离婚的,因此,按照中国法律,似乎如果一个已经结婚的人,没有离婚而当和尚的,其婚姻关系应该是继续存在吧。所以,猪八戒在跟着唐僧取经后,还是存在婚姻关系的。 [9]

【注释】

[1] 参见《西游记》第十九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101 页。

[2]“ 杂犯死罪 ” 是从李悝《法经》中的《杂法》中的 “ 杂法 ” 一词发展而来,但是含义上已经不同于 “ 杂法 ” ,也非后代法律中所称 “ 杂犯 ” , “ 杂犯 ” 一词是指那些 “ 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 的行为也为犯罪,即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依据 “ 理 ” 不能做的事,如果做了,也构成犯罪。

[3] 参见《西游记》第十八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96 页。

[4] 参见《西游记》第十八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97 页。

[5] 参见《西游记》第十八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98 页。

[6] 参见《西游记》第十八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98——99 页。

[7] 参见《西游记》第十九回,黄永年、黄寿成点校,中华书局 2005 年版,第 103 页。

[8] 笔者朋友圈也没有和尚,所以也无法做实证研究,等以以后有朋友做了和尚再深入研究。

[9] 如前所述,猪八戒不是中国人,但是此处是按照中国古代法律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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