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当事人取保期间被人砍伤而报警,构成立功吗?
作者:陆大伟,2023年5月2日写作
有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因为比较老实,被办案机关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在家里十分老实,最近五一假期出门吃烧烤,结果吃着吃着,因为吃相比较难看,影响了隔壁的大哥,被大哥砍了几刀,砍到第三刀的时候,当事人才发现自己被砍了,然后立刻报警,最后那位大哥被刑事立案。当事人来找笔者,咨询赔偿的问题。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关注点是:这个当事人报警抓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个行为是构成立功的 。理由如下:
立功的积极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立功的消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三类不予以认定为立功的情形:第一是,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 “ 检举揭发 ” 的 ;第二,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 ;第三,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 “ 立功 ” ,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而本案中,当事人的报警行为,即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的 “揭发”,并且砍人的人已经被刑事立案,可以推断也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查证属实”并且当事人亲自把身上的被砍的伤痕向办案机关展示,配合法医鉴定,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六十八条的“提供重要线索”,同时,当事人被砍的刑事案件,与当事人自己犯的案属于不同案件,其被砍的案件当然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的“其他案件”。因此,完全符合立功的条件。
另外,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属于立功的消极条件。立功的消极条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当事人自己被害而报警的情形。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因为自己被砍而报警,不具备立功的主观条件,但是《刑法》中并未规定立功需要主观上具备一定意识。 而立功作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既然法律中没有明确限制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再作限缩解释 。另外,立功制度的产生,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具有显著的功利性,而功利主义本身关注的角度就是行为的客观效果,追求最大化幸福,另外,学者提出,立功的认定方面不考虑主观要件是 “对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的体现”。【 参见熊瑛:《量刑视野下的立功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2011 年博士学位论文。 】正是因为如此,我国主流刑法理论界(通说)对于立功的定义中,也鲜有关于立功的主观条件的学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