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律师,你真的有逻辑思维能力吗?
作者:陆大伟,2017年5月14日写作
(本文已发表于知名法律阅读平台"无讼阅读")
提到逻辑思维,很多律师都会想到三段论,即:人都是两足动物(大前提),柏拉图是人(小前提),柏拉图是两足动物(结论)。但是我这里提到的逻辑思维并不是指此类的思维,三段论在法律实务中只能处理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但是一旦在无法律适用,以及法律选择有争议的时候(即没有大前提或大前提有争议),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没有法律,以及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情况下,概念的解释就成了一个关键能力。所谓概念解释,是指将某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表述。概念是逻辑思维的最小单位。 逻辑思维能力的关键在于概念解释 。例如,前述的三段论中,“人”、“动物”、“足”,包括“柏拉图”都是一个概念。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可以看出,许多“裁判要旨”中,并不是对法律的解释,而是对非法律的日常概念的解释,例如最高院第1号指导案例是关于什么是“跳单”的解释,第8号指导案例是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第18号指导案例是关于“不能胜任工作”解释,第32号指导案例是关于“追逐竞驶”的解释,第40号指导案例是关于“工作场所”的解释等。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真正的疑难案件很多情况下不是对某个法律概念(如正当防卫、合同无效等)的理解存在争议,而是指对于某个日常生活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解释是否准确。这即是所谓的真正意义上的逻辑思维,也是哲学上的逻辑思维。再如此前的“冷冻胚胎案”争议焦点在于胚胎是否为“物”、“隔代探望权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爷爷的探望权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探望是否属于同一概念。以上的争议案例都涉及到“ 概念解释 ”这一逻辑思维。一旦法律人掌握了概念解释的能力,就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同时,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概念解释,创造出典型的案例。
最后笔者推荐大家看一本书,书名叫《逻辑学导论》,该书的参考文献格式为:[美]柯匹、[美]科恩:《逻辑学导论》,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中有关于概念的“内涵”、“外延”等内容的详细解读。该书不同国内学者的著作之处在于,没有太多套话,主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该书中还提到了,关于法律是不是命题的争论。笔者认为该观点比较新颖,也支持该观点。即根据逻辑学的通常理论,命题是必须存在真伪的。一般是表述某种事件。例如人是两足动物,再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或者某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都是美女。以上都是表述一种信息。而法律,从语法上讲,都是“命令式”的,例如“不得杀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命令式语言,都是带有某种价值观的,因而,从逻辑学上讲,并不属于命题,既然法律不是命题,那么以法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推理当然也就不成立。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