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借条与收条的区别及举证问题
作者:陆大伟,2018年9月19日写作
相对权威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借条与收条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
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有着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当事人出具的 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的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所确立的义务 。[1]
按照上述观点,收条作为民事证据,其证明目的一般在于 证明某一合同义务已经完成 。而借条作为民事证据的证据目的一般在于证明 借款事实 的存在。
因此,当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收到原告3万元”的收条,向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借了3万元时,被告可以称:“ 该3万元是此前原告向我借的钱,后来还给我时,我出具了‘收到原告3万元’ 。”或者称:“ 该三万元,是原告在我过生日时,送给我的礼物,为了出于感激,我当时写了‘收到原告3万元’的收条 。”
同时,目前网上流传着关于借条与欠条区分的普法文章,该文章中指出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就会产生不同后果,该文章似乎流传了很多年,在《民法总则》生效后,有一些“能人”,结合《民法总则》的关于时效的规定,对该文进行了“更新”后再次发布于各类普法平台。
笔者认为,该类文章属于“法盲式扯蛋”, 一个合同(文件或材料)的性质(法律关系)不应该是由其该合同(文件)的标题决定的,而应该由该合同(文件)的主体内容决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之类的“名为……实为……”类案件 。
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为例,此类案件中,双方都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却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 这说明了文件材料的标题(甚至内容)都不是关键,关键的是是否有稳妥的证据来证明某一真实的法律关系 。例如, 一个文件标题上写着欠条,但是内容却是“今借到张三3万元”。这个文件就是名称为欠条,实际上是借条的证据 。
另外,对于借款合同,在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不是“借款合同”(借条)签字后就立刻成立了借款合同(借款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即,张三作为原告,想要在诉讼中证明被告李四欠其20万元的借款,光拿出一个借条,是不行的,张三还要拿证据证明其向李四“提供了20万元”。 这类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
【注释】
[1]《代守梅诉陈建宏借贷纠纷因陈建宏在二审期间提供私自录音的证据被彩信致代守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6378页。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