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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作者:陆大伟,2022年1月26日写作

一、何为流窜犯罪案件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9] 公发 27 号)(以下简称《办理流窜犯罪案件意见》)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 1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 .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二、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办理流窜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 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 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或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 。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 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 。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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