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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后再犯新罪构成累犯吗?

作者:陆大伟,2022年3月12日写作

根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累犯,属于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如果前罪为缓刑,那么,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呢?

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累犯成立条件必须是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犯罪的则不成立累犯。同时,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经满 18 周岁。【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年第 9 版,第 257 页。 】 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此理论。 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因为缓刑考验并不是刑罚的执行,故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属于 “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即不成立累犯。 1989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的电话答复》(现已失效)中也明确提出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