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股东财产混同情形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研究
作者:陆大伟,2022年5月17日写作
一、 问题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将 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有几个条件:
一为行为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三为本案的犯罪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
二、股东财物混同的概念
所谓股东(出资人) 财物 混同,是指股东的个人 财物 与出资的公司(单位) 财物 无法区分,股东 财物 混同是民商事纠纷中常见的一个概念,但是在刑事领域鲜有提出。但是在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股东(出资人) 财物 与公司(单位) 财物 无法区分的情形,即,公司对外经营的收款与付款直接都是来自股东(出资人)个人的账户。而此时,如果其个人账户上的钱原本是用于公司(单位)业务投入的,但却被公司(单位)某一人给侵占了,那么这种情形下如何定罪呢?这个问题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三、 定罪的几个障碍
(一) 罪刑法定
股东 财物 混同情形下定罪, 第一个障碍即“罪刑法定” ,在此情形下,如何解释“单位 财物 ”的问题。如果把股东(出资人)个人银行卡上的 财物 解释为单位 财物 ,那么就会导致单位 财物 的数额边界无法确定的问题。即使股东(出资人)拟用其个人账户为公司业务付款,但是有时也存在无法确定该笔费用数额的边界问题。因此,首先在解释学上可能存在扩大解释之嫌。
(二) 利用职务之便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的另一个条件为利用职务之便,而在侵占股东个人财物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该行为到底为职务之便还是私人关系之便。故而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上存在障碍。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定罪。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