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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分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陆大伟,2016年9月6日写作

一、恋爱的定义

(一)字典上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男女互相爱慕。”,《新华字典》中定义为:“指男女依恋相爱”

(二)司法文件中的定义

1977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名为《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给恋爱下了一定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恋爱只是相互了解和培养建立婚姻感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双方仍有考虑和选择的自由……”

(四)本讲座中的定义

本讲座中,恋爱指,当事人以结婚目的,与异性交往,产生的一种稳定的人际关系。

(五)恋爱的过程

在讲座中,我将恋爱的过程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失败的恋爱过程,一种是成功的恋爱过程。成功的恋爱过程也有两种,一种是最后分手的,一种是最后结婚的。

1.失败的恋爱过程

(1)确立对象

(2)采取行动——意思表示

(3)对方的拒绝

(4)拒绝后的适应阶段

2.成功的恋爱过程

(1)确立对象

(2)采取行行动——意思表示

(3)对方的同意

(4)相处阶段

(5)矛盾阶段

(6)分手阶段/ 结婚阶段

二、法律风险的定义

1.因行为被法律禁止,而给行为人带着的法律责任,例如,罚款,拘留,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谈恋爱过程中,如果多名男女聚在一起,发生性行为,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2.行为虽没有被法律禁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可能被他人利用,导致在法律上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后果。例如,某人听信,对方是官二代,或富二代,或有车有房,等信息。与之发生恋爱关系,后来发现,对方根本不是官二代,富二代,车子,房子都是租来的。

三、恋爱各阶段中的法律风险

(一)确立对象

1. 不当行为的风险

(1)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这个阶段,目的在于确立与谁交往。在这个阶段,一般不发生什么法律风险,但是也可能出现问题,例如,为了找对象,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最新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种行为,一般是学校里的老师、辅导员、以及学生会的学生成员可能会干的事,这种事实际上是严重侵害他人的权利的。如果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一旦构成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有了犯罪记录,毕业都可能成问题,以后找工作,包括子女入学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或者限制。

后一种行为, 也就是,如果一个大学生,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构成犯罪,受到的处罚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人,在程度上是一样的。

(2)已婚者与他人恋爱

如果一方已经结婚,(这里的结婚是指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正在离婚诉讼,但是法院还没有判决离婚,或者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是该判决还未发生效力的期间,在以上期间内与他人恋爱,如果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可能构成征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法院的观点,只要某个人经过登记结婚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构成这个罪,并不需要再经过登记,事实上,也没有人敢去登记。

2. 对象选择不当的风险

(1)与未成年人谈恋爱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但是这个是关于结婚的规定,而关于恋爱,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一般恋爱期间,主要发生在初中、高中、大学阶段,作为大学生,如果和大学生谈恋爱,那么一般不会因为年龄的问题,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如果与初中生恋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与已婚者恋爱的法律风险

在恋爱的过程中,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经登记的)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征婚罪,同样,即使三方都同意,也构成犯罪。

(3)军人的配偶

刚刚将到征婚罪,是指,已婚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已婚的,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明知是 现役军人 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依据《刑法》第第二百五十九条,构成“破坏军婚罪”。

(二)采取行行动 —— 意思表示

1. 在学校里、在大街上、在公园里

例如有些男生,喜欢在学校的宿舍下,摆上一堆蜡烛,然后点上火,对着女生宿舍楼喊女生名字,然后引来一群人围观,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的秩序,打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学习的,被人举报的,也可能构成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扰乱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处罚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是有记录的。

所以,不建议通过这个方式表白。

2. 通过广播、通过网络

提示:如果在公开表白的时候,将对方的姓名,工作信息,家庭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公开发布,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也不会被治安处罚,但是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引起对方的民事赔偿诉讼,最后的结果是,可能赔钱。

3. 发色情图片与黄色段子。

如果是夫妻之间、,正常的恋爱关系之间,相互发送色情、黄色段子,是不需要承担法律承担的,但是在表白的过程中,发送这色情图片、黄色笑话,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在《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中规定,有的人喜欢向对方发送自己的裸照,这种裸照,也属于淫秽物品,也可能构成犯罪的。

4.表白时期赠与。

例:小李暗自喜欢班上同学小张,而小张并不知情。在情人节,小李在店里买了一束花,并附上一台苹果6S手机,托他人送给小张,结果小张看到花与礼物时,才知道小李喜欢自己,但是小张并不喜欢小李,于是直接把花连,同礼物扔掉。  问,本案中,小张扔花、和扔礼物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案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受赠人,不接受,那么这个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小李送给小张礼物,如果小张表示接受,那么从他产生接受的想法之时,礼物的所有权,就属于小张,而如果小张拒绝,此时合同并不成立,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小李,如果小张把礼物扔掉,就相当于小张无权处分了小李的物品,这个行为是侵犯他人的所有权的,小李如果要起诉小张,小张应当赔偿相关的损失。

尤其是女生应该注意这个。当有人送你物品时,你表示中意的时候,应该把物品返还给对方,如果对方表示不要,你应该通过录音、或者截图的方式,保留证据,然后可以把东西扔了。这种情况下,再扔,就可以了,因为所有权人已经明确放弃了所有权。

(三)对方的拒绝

如果有人找对表白,你中意对你方,可以通过和平与委婉的方式说出来,例如“我不中意你哦”,如果你通过贬低对方,并带有人身攻击的话来刺激对方,一方面,如果造成对方精神严重痛苦,去看精神科医生的话,可能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如果因为拒绝的语言带有刺激成份,导致对方去砍你,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砍人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因为婚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的故意伤害的,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减轻的。

(四)适应阶段

在遭到对方,拒绝后,心情非常难受,如果去打击报复对方,可能涉及许多风险,

常见的,有:1在网上发布言论,诽谤、侮辱对方。这个行为,严重的,是构成犯罪的。2.对拒绝者实施人身伤害,这个严重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那么被拒绝后,应该怎么办呢,可以通过心理咨询的方式,疏导一下自己的情绪。

(五)相处阶段

1. 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法律风险

如果一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另一方通过暴力强制发生性关系,这个就构成强奸罪了。

2. 偷看对方手机信息

偷看对方手机的行为,侵害对方的隐私,如果对方是律师,你可能,还构成,非法获取商业密秘。所以,最好不要动对方的手机。

3. 偷录像

偷录像的,一般是侵犯隐私权,如果事后公布在网上,尤其是公布裸照的,一方面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方面,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对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 小孩的扶养

如果在恋爱期间生了小孩,虽然男女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但是男女双方与小孩之间形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男女双方要承担的义务与夫妻抚养小孩相同的义务。关于分手后小孩小孩如何处理,在分手的那个部分再讲。

(六)矛盾阶段

1.侮辱2.故意伤害3.诽谤  (略)

四、分手期间

(一)小孩抚养问题

如果男女分手,有小孩的,如果双方关于小孩抚养权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般是按照离婚的小孩处理方法,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另外一方支持抚养费。

(二)财产分割

在恋爱期间,如果双方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购买了许多贵重物品,

例如,苹果手机,汽车,钻石,等物品。根据法院的作法,一般如果发生在城市里,几千元的,或者1万、2万多的物品,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如果是10万以上的,洗车,钻石等物品,可以认定为“彩礼”,要求对方返还。

在彩礼返还的时候,是需要证据的,一般的证据有:购物发票、用来证明东西是你买的。另外,关于交付钻石等彩礼的,证据,一般是亲属作为人证。

问题

当一个行为既构成犯罪,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时候?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法院是不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的。

六、结语

非常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学习法律知识。今天晚上的讲座就到这里,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单独给我留言。

(图为:陆大伟,大伟法律顾问团队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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