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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相关的案例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在实践中,虽然行为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较高,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醉酒驾驶的状态,也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满足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新22刑终113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以及认罪悔过的态度等等因素。行为人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车,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之前无醉驾记录的,故对其可适用“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规定。

——(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750号

行为人在自己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的,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即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界定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行为人虽然是在自己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但该地下停车场并非专属其个人,亦非只停放其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众多的车辆在此出入通行和停放,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完全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的可能,故该公共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陆注】 朋友圈里最近流传的“几类酒驾不构成犯罪”相关文章中,提到酒后挪动停车位置的不属于醉驾的,纯属扯蛋,只要酒精含量构成犯罪,挪动停车位置本身就是驾驶行为,当然构成犯罪,除非是用手推、脚踹,不属于驾驶。

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辑(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