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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裁判文书内容中“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报》上一篇文章记载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的观点是:“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做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而‘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65年,那些被记住的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4日第7版;电子版见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11/24/content_90828.htm?div=0 ,2016年6月4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