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题库(2024年版)
来源:金陵律师网(南京市律师协会官网),2024年8月27日发布,https://www.njslawyers.org/info/8cae7fcebe5e487aa70efa0e607f57b7 .
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④品行良好。
2.申请人有哪些情形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答: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律师不得以哪些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答:①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②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③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④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⑤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4.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①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受委托的律师如何取证?
答: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律师应如何对待执业中获悉的秘密?
答: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7.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③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④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⑤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⑧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8.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②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③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④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⑤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⑦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9.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①训诫;②警告;③通报批评;④公开谴责;⑤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⑥取消会员资格。
10.对律师的违规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答:①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②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③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11.对律师的违规行为,有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分?
答: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②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③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④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12.律师不得实施哪些利益冲突行为?
答:①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②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③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④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⑥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⑦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⑧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⑨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⑩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⑪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13.律师不得实施哪些不尽责的行为?
答:①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③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④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1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实施哪些行为?
答: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③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15.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收案、收费的情形?
答:①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②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④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⑤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⑥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16.哪些属于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的行为?
答: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7.律师不得有哪些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答:①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②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③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18.律师执业应当受哪些监督?
答: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9.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哪些?
答:①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②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③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④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⑤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⑥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⑦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⑧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⑨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⑩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0.律师在执业机构中有哪些纪律?
①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③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④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⑤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22.律师面对委托人不当要求时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23.律师应如何对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法律文件及财物?
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称律师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6.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7.律师接受委托后是否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8.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②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③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④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29.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1年12月26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30.哪些法律事务或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31.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答:①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②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③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④出版书籍、发表文章;⑤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⑥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32.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哪些情形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答:①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②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③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④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33.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①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②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③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④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⑤承诺办案结果;⑥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⑦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⑧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⑨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⑩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⑪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⑫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⑬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34.禁止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哪些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答:①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②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③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④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⑤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35.律师业务推广应遵守哪些原则?
答: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36.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制于哪些内容?
答: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37.律师宣传不得有哪些内容?
答: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38.律师应与委托人就哪些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委托协议?
答: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39.哪些行为属于非法牟取委托人的权益?
答: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③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40.哪些情况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答:①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②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③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④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⑥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⑦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⑧其他与前述7种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4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可以转委托?
答: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42.有哪些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答:①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②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③当发现有利益冲突情形的;④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⑤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43.有哪些情况,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答:①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②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③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④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⑤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44.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如何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答:①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④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⑤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5.律师应如何处理和其他律师的关系?
答:①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②禁止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46.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答:①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②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③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47.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答:①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②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③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哪些名称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答:①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②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③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④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49.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有哪些职责?
答:①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③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④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⑤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⑥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50.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有哪些规范?
答: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②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③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⑤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⑥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⑦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⑧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⑨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5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①传递违禁物品;②私自为被羁押人员传递书信、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③将通讯工具提供给被羁押人员使用;④未经监管部门和被羁押人员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⑤与被羁押人员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共同会见;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管部门管理秩序的行为。
52.律师应如何合法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
答:①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③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④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⑤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⑥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53.律师应如何对待同行?
答:①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5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5.律师承办业务后,应告知委托人哪些内容?
答: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6.律师承办业务,应该如何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答: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57.律师不得以哪些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答:①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②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③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④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58.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59.“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有哪些?
答: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0.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哪些情况除外?
答: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61.律师应如何对待法律援助的义务?
答: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62.律师执业证书丢失后应如何处理?
答: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63.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答:①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②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③对律师进行表彰;④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⑤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⑥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⑦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4.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①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②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③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④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65.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哪些义务?
答:①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②依法、诚信、规范执业;③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④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66.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收费?
答: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67.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答: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68.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答: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五项处罚,其中前四项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69.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能否变更执业机构?担任合伙人有何限制?
答: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愈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70.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需要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答:①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②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④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2.哪些属于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答: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③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④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⑤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⑥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⑦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⑧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⑨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73.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74.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对律师函送达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答:律师函一般应由律师事务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至受函对象。律师函不得采取张贴、公告、微信群、单位邮箱等公开方式送达。律师函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送达。
75.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对律师函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①律师函应当客观描述相关事实,准确传达委托人意思,审慎运用法律语言,依法表达法律意见。②律师函不得使用侮辱、诽谤、恐吓、藐视等不当语言,不得进行贬低性评价或商业诋毁,不宜采用夸张、绝对性、咄咄逼人等让人不适的表达方法。③律师函不得使用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职能不相符的表述,误使他人认为律师函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76.律师收费的原则及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答: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考虑:①耗费的工作时间;②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③委托人的承受能力;④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⑤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77.律师收费的方式及适用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①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③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78.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哪些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答:①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⑥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79.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80.“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②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8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②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③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8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②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③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④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8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②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③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③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8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②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③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8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②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③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④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8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②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88.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答: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89.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可以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答:①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②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④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⑤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⑥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90.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一般可以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答:①提供法律咨询;②提供程序选择建议;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④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1.在哪些情形下,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答:①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③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④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⑤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⑥其他与前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92.“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②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93.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有哪些?
答:①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②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9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95.“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③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④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96.“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②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③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④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⑤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97.关于风险代理约定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1年12月26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98.律师执业权利有哪些?
答: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99.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①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②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③不依法纳税的;④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⑤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⑥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⑦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⑧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⑨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100.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