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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协会员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典型案例警示

来源:微信公众号“南京司法行政在线”,2025年11月10日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IR2smyYC3yneAsvS9jD0-g .


9月至12月,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市律协积极响应,查处并发布了一批律协会员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典型案例,为广大执业律师提供针对性警示。

案例一

江苏**律师事务所与南京**法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由南京**法律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派驻人员在律所设立办公点,并在律所财务窗口摆放公司的收费二维码,收取当事人费用。咨询公司派驻人员与律所签署劳动合同,是律所工作人员,但不是律师,负责行政接待和业务开拓,完全取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角色。该所主任(负责人)不参与律所管理和业务管理,由咨询公司人员参与接待案件和后续商讨案子。咨询公司派驻人员工资按照5000底薪和案源费(具体个案与律师协商分配)分成构成。律师协会整顿后,律所解除与咨询公司人员劳动合同,但仍继续提供办公场所给其使用,接案、谈案、分成模式不变。并且律所和咨询公司均存在收取投诉人律师费以后仅开具收据、不开发票的情形。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市律协对该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二

北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委托**公司代为网络宣传和市场推广,并在**公司预留空白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收据等材料,安排实习律师与公司人员共同在公司办公地点接待投诉人法律咨询及办理委托手续,整个收接案过程没有执业律师参与。投诉人确定委托后,**公司收取投诉人律师费,向投诉人开具了律所收据,但所收费用未转入律所账户,未开具正式律师费发票。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市律协对该律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三

某律师担任**法律服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受该法律服务公司委托,为该法律服务公司的签约客户对外发律师函。律师函中所留电话为该法律服务公司电话。投诉人收到律师函后联系发现相关人员不是律所人员,引发纠纷。投诉发生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立即内部核查,停止了所内类似相关业务。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函业务规范指引》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市律协对该律师作出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警示剖析

近年来,市律协受理律师或律所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相关的投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少律师和律所因此类案件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相关案例中律所基本完全由法律咨询公司掌控,收费也由公司收取后再反哺律所开销。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低价争揽业务,抢占大量法律服务案源,且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毫无规则意识,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层出不穷。律师和律所应放眼长远,降低职业风险,坚决抵制该类违规行为,避免沦为法律咨询公司谋利及转嫁风险的工具,助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