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刑事案件“远洋捕捞”禁止性规定检索报告
检索工具:北大法宝(pkulaw.com) 检索时间:2026年8月3日 检索主题:刑事案件领域关于禁止“远洋捕捞”(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法律规定
一、“远洋捕捞”的含义
“远洋捕捞”是民间俗称,指部分地方执法机关出于经济利益动机,跨区域到异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对企业或个人实施抓捕、查封财产等执法行为。正式法律文件中使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司法”等表述。
二、法律层面(最高位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公布日期:2025年4月30日 施行日期:2025年5月20日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来源:https://pkulaw.com/chl/431967ae9827285fbdfb.html
要点:这是目前位阶最高、最直接禁止“远洋捕捞”的法律条文。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异地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来源:https://pkulaw.com/chl/431967ae9827285fbdfb.html
要点:赋予民营经济主体对违法强制措施的救济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来源:https://pkulaw.com/chl/5a06769be1274052bdfb.html
要点: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确立了异地办案的协作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来源:https://pkulaw.com/chl/5a06769be1274052bdfb.html
要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严格适用条件限制(仅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异地办案中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远洋捕捞”的常见手段之一。
三、部门规章层面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四十六条
文号: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布日期:2020年7月20日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来源:https://pkulaw.com/chl/bef0133425642a74bdfb.html
要点:所有异地侦查活动(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均须履行协作手续,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
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
6.《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文号:公通字〔2020〕6号 公布日期:2020年6月3日
这是公安部专门针对异地办案制定的纪律性文件,六条禁令如下:
一、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
二、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三、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
五、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
六、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
来源:https://pkulaw.com/chl/b745e79a11e7dc5ebdfb.html
要点:这是目前最直接针对“远洋捕捞”行为的部门规范。第一、二条直接禁止未经协作手续跨区域抓人和查封财产——正是“远洋捕捞”的核心特征。第三条禁止在管辖争议期间擅自跨区域办案。
7.《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2年4月25日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来源:https://pkulaw.com/chl/4f21c9b80a6467f9bdfb.html
要点:1992年公安部就已明令禁止“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这是“远洋捕捞”的早期禁令。
8.《公安部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的通知》
文号:公刑〔1998〕725号 公布日期:1998年5月6日
三、各级刑侦部门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异地拘留、逮捕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费。
来源:https://pkulaw.com/chl/b5011609d1d99242bdfb.html
要点:禁止在异地办案协作中索要办案费——直指“远洋捕捞”背后的逐利动机。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24日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委托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有关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及相关案件材料,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来源:https://pkulaw.com/chl/0c9a3d062e1ac52cbdfb.html
要点:经济犯罪案件中异地查封扣押冻结的协作程序和“四个严格区分”原则。
五、两高工作文件层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公布日期:2025年4月16日
第2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第3条(规范立案和管辖):
3.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第4条(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来源:https://pkulaw.com/chl/8c27a8aed7a4cbf3bdfb.html
要点:最高法明确使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表述,三处使用“严禁”——从立案管辖到财产措施全链条防范。
11.《最高检发布6件“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公布日期:2026年2月2日
来源:https://pkulaw.com/chl/58682672e6aa6303bdfb.html
要点:最高检已开展专项监督,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
六、国务院及发改委文件层面
12.《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第五条
文号: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公布日期:2024年12月4日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来源:https://pkulaw.com/chl/8179b2b0e652208abdfb.html
要点:国家发改委文件,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度禁止违法异地执法和逐利性执法。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文号:国办发〔2024〕54号 公布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来源:https://pkulaw.com/chl/31f5b523f1fe4244bdfb.html
要点:国办文件,“五个严禁”涵盖逐利检查、干扰经营、任性处罚等。
14.《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公布日期:2025年11月3日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
来源:https://pkulaw.com/chl/54f48005745bf379bdfb.html
要点:司法部发布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直接使用“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表述。
七、综合分析:禁止“远洋捕捞”的规范体系
| 效力层级 | 文件名称 | 核心禁止性内容 | 发布时间 |
|---|---|---|---|
| 法律 |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4条 |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 2025.04 |
| 法律 |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 异地拘留逮捕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 2018.10 |
| 部门规章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 | 异地侦查活动须履行协作手续 | 2020.07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 六条禁令: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抓人、查封财产等 | 2020.06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46条 |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 2017.11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关于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 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当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 | 1992.04 |
| 两高工作文件 | 《最高法关于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 严禁出于趋利性目的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 2025.04 |
| 两高工作文件 | 最高检“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 检察机关专项监督 | 2026.02 |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第5条 |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防止逐利性执法司法 | 2024.12 |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 “五个严禁”包括严禁逐利检查 | 2024.12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 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 2025.11 |
八、实践要点
1.“远洋捕捞”的核心违法特征
根据上述规定,“远洋捕捞”通常具备以下一个或多个违法特征:
- 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或查封、扣押、冻结
- 避开当地公安机关:自行跨区域抓捕,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 趋利性目的:以罚没收入、追缴财产为目的实施执法
- 人为制造管辖:扩张管辖、制造异地管辖借口
- 超限查封冻结: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 经济纠纷刑事化: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2.辩护实务中的引用路径
| 违法情形 | 可引用的规范 |
|---|---|
| 未经协作手续跨区域抓人 | “六个严禁”第一、三条;刑诉法第83条;程序规定第346条 |
| 未经协作手续跨区域查封财产 | “六个严禁”第二条;程序规定第346条 |
| 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异地执法 |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4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第5条 |
| 趋利性扩张管辖 | 最高法涉企通知第3条;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4条 |
| 超限查封扣押冻结 | 最高法涉企通知第4条;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46条 |
| 经济纠纷刑事化 | 最高法涉企通知第2条;公安部1992年通知 |
| 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刑诉法第75条;最高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二条 |
3.救济途径
- 向办案机关上级机关申诉、控告
-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检已开展专项监督)
-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5条依法申诉、复议、诉讼
免责声明:本报告为法律检索研究辅助,不构成法律意见。建议具体案件咨询执业律师。法条引用以北大法宝(pkulaw.com)最新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