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98号建议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孔发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发展第四方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完善支付业务制度规范,强化业务实质监管
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明确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纳入监管,有序规范和促进支付市场发展。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相关制度已较难完全适应市场发展,严重影响监管效能,确有必要提升现有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启动高位阶法律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制度、研究分析境外主要经济体相关监管体系等工作基础上,人民银行结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趋势,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功能监管和实质监管理念,研究确定针对性、适用性更强的监管要求,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发文工作。
二、 强化外包业务综合治理,严禁第四方支付扰乱支付市场秩序
支付服务外包机构介于特约商户和收单机构之间,通常掌握大量商户资源,也是交易信息传输的重要入口,被业内俗称为第四方支付。如收单机构在业务合作中对这类机构依赖过大,相应会导致虚假商户入网风险增加以及资金违规结算风险加剧。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外包服务机构搭建非法平台转移犯罪资金或实施诈骗的网络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对此,2017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文),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等收单核心业务外包。2020年8月,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已建立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特约商户管理系统和风险监测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系统资源,制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应明确了备案条件、基本流程、重大事项报告、取消备案情形和自律管理要求等,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市场秩序。
三、 坚持支付业务持牌经营要求,坚决打击无证经营支付行为
支付业务属于金融业务,支付机构必须持牌经营。人民银行始终强调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严禁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提供支付渠道。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也已明确将支付机构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范围,初步建立了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框架,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联合多部门加大支付、反洗钱检查力度,对特约商户审核不严、核心业务外包、受理终端管理不严等违规问题严查重罚,严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已基本确立。2019年以来,支付、反洗钱部门已处罚支付机构140余次,罚没金额高达4.07亿元。同时,按照“多措并举、加强联动”的工作原则持续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通过社会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风险排查等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巩固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快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认定,完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全流程防控体系。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人民银行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充分借鉴,继续按照业务实质完善监管框架,积极推动高位阶法律文件起草工作,抓紧补齐支付机构监管制度短板,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在日常监管中继续强化监管制度落实,要求支付机构切实履行特约商户管理责任,规范外包业务合作,压实支付机构对第四方支付等外包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明晰业务合作边界,严格落实监管红线要求,维护支付行业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人民银行门户网站(www.pbc.gov.cn),了解人民银行最新工作动态及金融领域的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