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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法律认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2.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

“根据《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