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论刑事诉讼中的书证
作者:陆大伟,2022年4月1日写作
最近网上一名律师咨询一个问题,审计报告属于书证吗?并且认为一旦认定为书证,就很难质证。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书证。
一、 刑事诉讼书证的立法史
我国最早的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将书证与物证归于一类。后来 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也保留了这种做法,直到 2012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才将书证单独列为一种与物证并列的证据种类,之所以做这种修改,是立法者考虑到书证和物证在性质和证明案件事实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同时还参考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从历史考察看,书证与物证是存在一定共性的,也是基于这种天然性质,在理论上,物证、书证都被归入实物证据的范畴。
二、 书证的性质分析
(一) 实物类证据与言词证据之分
所谓实物证据,凡是以实物、文件等方式记载证据事实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与此相对的即为言词证据,又称为 “口头证据”,是以自然人的言词陈述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说来,实物证据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所形成的一种证据形式,言词证据是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办案人员通过讯问或询问方式收集起来的证据载体。
(二) 实物证据的客观性
实物证据的一大根本属性即为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无论办案机关是否发现或收集该证据,该证据本身自然存在,不会发生变化。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以及综合运用的规则来看,物证与书证的规则是相同的,即,书证实质上有着与物证共同的属性。并不能因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其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就认为其与物证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 书证的获得方式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书证的获得方式有两类,一类为收集、提取,二为扣押。两者的区分在于取得方式是否为强制性。从这一逻辑上讲,证人证言笔录不属于书证,因为证人证言不是收集扣押来的,而是办案人员自行制作的。鉴定意见也不属于书证,因为鉴定意见也不是收集扣押而来,而是通过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而产生。所以,在证据法理论上认为鉴定意见、各种笔录证据,虽然形式上都为书面证据,但是都应当归入言词证据的范畴中。
(四) 书证的物理性质
如前所述,书证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的一大特点就是客观性,客观性反映在物理上的性质即为真伪性,同一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书证的使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原件,只有在原件取得困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复制件。
实质上从上述属性中还可以推导出另一个性质,即实物证据数量(质量)上的有限性,即实物证据的数量(质量)在物理上、形态上是有限的,例如淫秽色情书籍 3 本,或冰毒 3g 。 这类证据如果保管不当,就存在数量(质量)上的灭失风险,可能影响定罪。而例如判决书,鉴定意见,这类材料,是不存在数量或质量属性的,也不存在原件灭失的可能性。
(五) 书证的审查与认定方式
鉴于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作为实物证据的书证,其审查方法主要两种,一为鉴真,二为鉴定。
所谓鉴真,是分辨实物证据的同一性问题,即证据从收集、保管、转移等全过程中是否被替换、污染等。
所谓鉴定,即通过普通的方式无法对证据的性质进行辨别,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进行认定,例如出售假牛肉的案子中,需要对涉案的肉制品取样,然后通过 DNA 比对,分析其 DNA 是不是牛的。
三、 结论:审计报告属于书证吗?
从上述分析来看,审计报告,首先是一个主观性材料,同时,其获得方式也不是通过收集或扣押,其获得方式类似于鉴定意见,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对于审计报告作为证据的审查来看,也不是主要通过鉴真和鉴定进行判断。因此,可以分析得出,审计报告并不属于书证。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