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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恋爱问题——民法上的自由与刑法上的障碍

作者:陆大伟,2022年8月13日写作

这是一个发生在名为“高尚村”的强奸案引发的思考。 1950年的《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1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即民法典删除了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也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从立法史上看,“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身是包括精神病的。 也就是说,现在的民法典是不禁止精神病人结婚的。 而结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从恋爱开始,而当前社会中,恋爱过程中的性行为,基本上是与恋爱行为相随的。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精神病人可以恋爱吗?或者进一步讲,精神病人在恋爱过程中可以发生性关系吗? 在刑法上,如果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妇女是否同意,无疑是属于违背被害人意志因而构成强奸罪。在刑事诉讼中,从证据学,以及司法鉴定学角度,在目前的办案活动中需要对疑似精神病的被害人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中,对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性防卫能力分为三类,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而一般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与之发生关系的,无论是否同意即构成强奸罪。而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通过诱骗等行为与之发生关系的,也一般认定为强奸罪。而此类案件中,往往是男性主动引诱精神病妇女的情形,而对于精神病妇女主动引诱男性的情形如何认定呢? 花痴型精神病“引诱”男性的情形。某些精神病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对男性存在过于主动的行为。例如青春型精神病(俗称花痴),此类案件中往往表现为女追男,而男性系被动接受答应。尤其是男性与精神病妇女属于第一次接触,并非邻里关系而对精神病女的既往病史不知的情况下,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不知情,那么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精神病妇女自由恋爱型案件。这是我遇到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我被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为强奸罪被告人之一的辩护人)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农村地区,即,精神病妇女已经有了丈夫(但是并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主动与同村很多男性发生关系的,而案发原因系精神病妇女的对象或家人报案,最后精神病妇女本人也指认了与之发生关系的男性,而相关男性被以强奸罪立案,被立案的男性为了立功减刑,将其知道的其他与该妇女发生关系的男性也举报了,于是就出现了该村出现大量“强奸犯”的现象。 根据此类案件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反映,此类精神病妇女之所以离开自己的家或自己的丈夫,与其他男人产生好感,甚至发生性关系,都是因为原配丈夫及其家人存在虐待、暴力等行为。例如,我办过一起案件,根据同案的嫌疑人的口供反映,精神病妇女长期被家里虐待,不给饭吃,因而主动与同村男性联系,要求给钱并主动与男性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有了丈夫的情况下而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出轨,但是,该妇女为精神病妇女,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精神病妇女能否出轨?而这严格讲来,因为发生在农村地区,精神病妇女与所谓的丈夫,并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因此也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精神病妇女却是事实上生活在其丈夫的家庭里,受其丈夫及其家庭控制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妇女主动出去与同村的对他好的,能给其一些经济帮助的同村男性发生关系,这到底属于精神病妇女自由恋爱行为,还是属于同村男性的强奸罪行为,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我办的那个案子,虽然同村男性给钱而发生关系,谈不上什么高尚,但是即使认为这属于恶,那么比起不给吃的家人来讲,哪个更恶?那起案件中,根据村中的相关证人反映,该精神病女已经与其“丈夫”的哥哥、“丈夫”的父亲都生了小孩。“丈夫”的父亲已经去世,而案件证据中却看不到“丈夫”的哥哥被处理。 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打字过程中,一年前已经入狱的当事人儿子给我打来电话,说那个强奸罪中的精神病妇女被他家人放在家里顶楼上,也不给电扇吹,也不给空调开,现在人已去世…… 当时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在思考一个问题,这个离开对自己不管不问的家庭和所谓丈夫的精神病妇女,与同村里的那些男性发生关系如何定性呢?是按照刑法上的“精神病无意志”的规则定性为强奸罪,还是与外面男人之间的行为,才是这个精神病妇女在没有家人以及所谓的丈夫的压迫下,自由恋爱的行为呢? 民法典上讲,精神病人是可以恋爱的,而从刑法上看,事实上,但凡有男人与之恋爱并发生关系,即存在构成强奸罪的风险。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刑法或刑法理论是否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对现有的解释进行调整呢? 这个案件表面上看,只是一起简单的强奸罪,但是背后却涉及到人性的问题,那些积极报警的被害人家人,到底是因为保护精神病人,还是出于控制精神病人?而这些精神病人在所谓的“丈夫”家里得不到关爱时,又应当何去何从呢?可以分手吗?可以远离这个家吗?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家人在发现被害人与村里男人“有染”后报案,并更加严格地控制被害人的活动自由,并继续虐待造成精神病人不幸去世的悲剧如何在下一个案件中避免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