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论班费的性质与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19年6月3日写作

一、班费的性质

从所有权性质上讲,班费,是指,一个班级的学生,或者由家长先给钱给学生,再由学生自己以自己的名义,共同出资产生的资本总合。

在笔者读书的时候,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收集,一般由班长等班干部负责保管,使用。但是笔者从来没有去查过,到底如何使用的,或者是否存在乱用的情况。现在的学校如何交班费的,是现金,支付宝还是其他形式就不太清楚了。

从性质上,班费的性质类似于小区业主共同出资建立的基金。

从性质上讲,班费,是学生全体出资形成的,从使用权和所有权角度上讲,有点类似于公司的股东出资,或者基金的性质,但是又不同于公司或基金。

公司或基金,一般需要有一个组织进行管理。而学生的班费的收集过程,从法律上讲,其实上是没有法律进行调整的。

二、班费的合法性

因此,从合法性角度讲,班费和所有权,不等同于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后,钱就不是股东个人财产而是公司财产。学生交班费后,一方面,班费不是班级财产,因为班级不是民法主体,也不是学校财产,因为从意思表示上讲,法学院一年级交的班费,使用目的只限于一年级自己,不包括商学院学生的使用,也不包括法学院二年级等其他年级学生的使用。因此,从性质上讲,班费最类似于,一群准备去饭店吃饭的人,约定了AA制,但是为了结算方便,先行把钱统一放在某一个人那里。

故从法律上讲,班费并不是一种非法集资,(本身带有非法集资目的而假借交班费的除外),班费的所有权,在第一次使用前,应该归交班费的学生本人。在第一次使用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剩余的款项,从公平的角度讲,应该由每个学生按照出资比例平分。第二次使用后,亦同。

虽然班费所有权是学生本人的,但是其于交班费的共同意思表示,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班级所有学生订立了一个合同,在班费使用前,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任何一个学生不能收回自己的出资。所谓不可抗力一般是指,学校突然破产倒闭。到那个时候,如果学费还没用完,也应该按照上述标准分配剩余款项。

因此,从所有权角度讲,学费总体并不归某一个民法主体所有,学费的具体份额或者剩余比例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决策权都归出资的学生。

三、法律责任

故,在没有经过学生共同决定的情况下,学校老师无权单方占有班费资金,也无权擅自使用班费。

如果学校老师强制要求交班费,并且由老师自己决定如何使用,那么,基本上类似于收保护费。属于违法的,凡是交钱的学生,都可以要求老师返还。如果老师破产了,可以要求学生返还,因为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学校应当连带负责。另外,老师还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班长在使用班费的时候,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私占的,也可能构成诈骗等犯罪。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