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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的刑事风险

作者:陆大伟,2025年3月6日写作

“如果你在恋爱,但没有引起对方的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爱作为爱没有引起对方的爱,如果你作为恋爱者通过你的生命表现没有使你成为被爱的人,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就是不幸。”(马克思:《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1844 年 4 月 -8 月),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第 155 页。)

离婚案件中,经常涉及捉奸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在捉奸问题上,各显神通。从律师角度看,这并不是一个理性维权的行为,在非理性维权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从原本被害人的身份转变为侵权人,甚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就所谓的捉奸而言,从刑法角度,通常为存在以下方面的刑事风险。

一、 非法入侵住宅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仍未结婚登记,那么对于一方的住宅,另一方擅自闯入的,也可能被认定非法入侵。

二、 强制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抓奸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强行拍光屁股照片、扒衣示众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可能已经超越了必要的取证限度,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层面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果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传到网上,可能还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而且到处传播的视频或图片本身可能作为对拍摄者不利的证据。

三、 侮辱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盗窃者的盗窃物品进行盗窃,刑法上仍可以评价为盗窃,因此,对行奸者进行捉奸的活动,尤其是涉及到暴力或扒衣示众等行为时,可能就涉及到本罪。

四、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有些证据意识、法律意识 “十分强”的人,会在网上购买小型摄影机等工具进行取证,但是,刑法上有这么一个比较冷门,但是最近几年又屡见有定罪的一个罪名,即“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 “ 伪基站 ” 设备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2 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二) 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 第四条 规定: “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二) 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 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是体积小的录音笔、相机、录像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因此,在取证的时候,可以尽量购买正规的渠道,买合法品牌的商品,千万不要购买冷门品牌的,防止产生风险,也千万不要听卖这些东西的人忽悠,他们卖的人同样构成犯罪。

五、 结论

最后,还是要再次强调一点,要理性维权,刑法讲究谦抑性,即能不用刑法的时候尽量不用刑法,但是为了避免自己产生诉累,例如笔者之前代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对方从一审告到再审,作为辩护人,虽然从经验上感觉不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每次法院通知开庭时,我还是比较紧张。

另外,非理性维权过程中经常产生暴力与冲突,很容易真的产生刑事犯罪,故而仍须防范。

同时,对于男女双方尚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双方的关系并非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算不上适格的捉奸主体。

最后,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避免教唆而产生的教唆犯、共犯责任问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