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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普法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作者:陆大伟,2020年9月6日写作

但是笔者也发现少部分讲课者的课件内容存在 ” 似曾相识 “ 的情形。这便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在普法课件中,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是否构成著作权?

有观点认为,课件是用于特定的讲课活动中,并不是发表作品,在课件中引用或者复制其他专家、学者的文章、观点放入课件内,是一种知识传播,并非恶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普法本身带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同于商业性质的培训活动,因此,在普法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 修正 )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条是关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形式的规定。其中第(九)项,确定了作品可以有多种形式。 例如,现在的几句话形成的微博文字,也可能成为作品 。讲课使用的 PPT 课件,自然本身也属于作品,即受法律保护。

同时,《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根据这一条规定,法律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句话讲,法律条文可以自由复制, 普法者,如果只是纯粹地把一部法律条文从第一条读到最后一条,肯定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当然,很少有人愿意听这类的讲课。

同时,对于作品,《著作权法》确立了一项 “ 合理使用规则 ” ,即,一定条件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甚至无需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法上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共有十二种。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 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 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会上进行的普法活动,例如律师进企业进社区进行普法的活动,本质上是带有一定的商业宣传色彩的,同时,这种普法讲课与一般的学校里的课堂讲课不同,不属于合理使用规则中的第(六)项规定的 为学校课堂教学可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再例如, 一名法学院教授把原本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课件用于课堂教学外的论坛、讲座等领域的,也超出了该合理使用的范围 。同时,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情况,第(一)、(二)项的情况, 只限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同时, 无论哪一种合理使用,都应当指明原作者姓名、名称,并且不得侵犯原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

根据相关规定,在普法活动中,基本上不存在 “ 合理使用 ” 的场景或条件,故,相关普法讲课者,应当注意相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防止避免出现 “ 一边普法,一边违法 ” 的情形。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规则中第(九)项的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可以适用于公益普法讲座。《著作权法》中对于表演一词的的内涵无详细的说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 修订 ) 》第五条规定: “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六)表演者, 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 ” 根据法律解释学上的方法,笔者认为,很难把讲课者解释成为表演者,故讲课活动,也自然不能扩大为一种表演活动。

此外,在普法课件中,除了在讲课内容上不能随意复制他人的作品外,对于 PPT 的背景、图片、视频等方面的不当使用,也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目前网上很容易找到免费的或收费的 PPT 模板,但是,即使是收费的,也难以避免该模板的使用就不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