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恋爱保险”保险吗?

作者:陆大伟,2017年2月21日写作

【导言】

【律师说法】

首先,称支付宝推出了恋爱险,这种说法并不妥当。一方面,买家在购买支付宝的“恋爱保险”前需要点击同意一项“保险条款”,如下图所示:

该条款从法律上讲属于一份合同,合同的一方为买方,而另一方属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消费者购买的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并不是支付宝所属公司。因而,新闻中称支付宝推出了恋爱保险,这种说法从新闻的准确性角度讲是欠妥的。

其次,“恋爱险”的内容,并不符合《保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该条规定了我国的保险种类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种。

另根据《保险法》, 人身保险是指“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而 财产保险是指“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险的赔付条件为被保险人死亡或出现人身伤害,或者出现财产损失。而支付宝平台上出售的“恋爱险”,其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赔付条件的内容为“ 本保险合同生效三年后且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您与心上人初次在民政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对于您筹备婚礼的花费,我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约定,该“恋爱险”的“赔付条件”为“登记结婚”。这一条件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赔付条件。

另外,假设“恋爱险”的赔付条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登记结婚”就属于“事故”。同样,再假设登记结婚也属于一种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即如果投保后,相关人员人为故意制造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赔的。而“恋爱险”的赔付条件却是当事人要与心上人积极地(故意地)登记结婚,即赔付条件是当事人必须人为地制造“结婚”——这一事故。这即违反了《保险法》的保险金赔付条件,也不符合日常逻辑,因为正常情况下,买某类保险的人,都是希望某类事故不发生的。因此,在假设“恋爱险”的赔付条件合法,以及假设“登记结婚”属于事故的情况下,恋爱险仍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于2016年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而“恋爱保险”似乎就违反了保险的一些原理。

【参考文献】

[1]《“恋爱保险”是噱头还是需求》,网址: http://zqb.cyol.com/html/2017-02/16/nw.D110000zgqnb_20170216_6-01.htm ,2017年2月16日访问。

【参阅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