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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余金平案的论证逻辑

作者:陆大伟,2020年4月29日写作

摘要: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在理论与实务界讨论多个回合,本文单纯讨论该案涉及的逻辑问题进行简单讨论。能力有限,望各位专家指正。

关键词:

论证、逻辑、余金平案

一、一审公诉人的论证中的逻辑矛盾

(一)事实认定的逻辑矛盾

本案二审裁判文书中反映,抗诉意见中提到 “ 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了人,之后擦拭血迹并回现场观望,后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离开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已适用升格法定刑 。 ”

这一表述本身矛盾,如果按前一句话来讲,检察机关的意思是被告人不构成逃逸。但是其后又称被告人存在逃逸行为。 同时,( 2019 )京 0109 刑初 138 号一审判决书中也反映,一审起诉书中也提到逃逸的指控 ,这反映,一审公诉人的论证体系存在矛盾。如果有证据反映其不构成逃逸,或无证据证明构成逃逸,或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例如,为什么逃逸后还要回现场?) 那么就不应该再谈什么逃逸 。

另外 “ 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离开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已适用升格法定刑 。 ”这句话中的所谓 “ 逃逸 ” ,如果是指被告人事后回到现场后,再次离开的行为的话, 那么该离开行为当然也不属于逃逸 ,而是事后行为。

二、一审法院论证中的逻辑矛盾

一审判决中反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合理,并且属于偏低,但是公诉机关建议是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后判决为两年。

在法官看来,两年实刑重于判三缓四,实际上单纯从逻辑上来讲也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缓刑只是执行方式,不属于刑罚。从三年变为两年,不是加重而是变轻。 一审法院一方面认为被告人的罪行比指控的重,但是另一方面判的刑罚却比指控的低,不可谓不矛盾 。

三、二审判决的逻辑矛盾

二审判决认为, 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 但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但是二审判决在论证其是否构成逃逸时,提到 “ 余金平本人在侦查阶段曾稳定供称,自己案发后逃离现场系因在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害怕受到法律惩罚。 ”

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这个口述属实,能够证明他当时具有逃逸的心态。具有逃逸的心态的逻辑前提是:自己明知撞人。 如果自己都不知道撞了人,为什么要逃?因何事而逃?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口供,已经能够反映其已经供述了自己撞了人这一事实,并且该口供已经被二审用来证明犯罪事实,但是二审却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这也是一个无法理解的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