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给你200元律师费!”——法律援助办案手记
作者:陆大伟,2023年7月31日写作
一、 案情
本案案情为六十多岁的当事人,与邻居90后小伙,因农村菜地边界问题产生的纠纷,过程中,发生推搡,导致 90 后小伙断了四根肋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无奈的缘分
本案之所以能够指派我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实际上来自一个无奈的“误解”,即原本当事人一直认罪认罚,因此,法院按照认罪认罚的速裁定程序处理,就没有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结果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在陈述的时候,说了一句希望法院对从轻处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想继续从轻处理,不属于认罪认罚,因此,不案不构成认罪认罚,也不能再适用速裁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同时法院认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因此,我就这样,成了该案的法律援助,因此,这虽然也是一种缘分,但是,也是一种无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这么多年了,不少办案人员仍对认罪认罚的基本概念缺乏认识。似乎认罪认罚后,当事人就不能提出任何意见和辩解了。不过,也因此,我有机会参与本案的办理,如果法院没有认为当事人不认罪,可能又是另一个结局了。
二、 离奇的笔录
我接案阅卷后,笔录中有当事人、当事人媳妇,被害人,被害人的家人,这几方的陈述。从卷宗来看,全案证据呈现一种离奇的规律。即,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所有人,第一次笔录都陈述,系被害人( 90 后小伙)先打当事人,当事人在被害人用手掐自己脖子的情况下,还手的。而所有人的第二次笔录(包括当事人自己,以及他的媳妇的笔录)中,都陈述,系当事人主动打被害人的。
如果按照第一次笔录,本案明显属于正当防卫。
三、 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看上去已经无辩护空间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这个逻辑,似乎其已经认可了犯罪事实。似乎本案已经没有任何辩护空间。
四、 高价赔偿款,缓刑无任何希望
本案中,被害人与当事人两家向来有纠纷,又因为本案中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一方索要谅解费过高,因此,按照一般性司法习惯,对于伤害类案件中,无谅解,则难以缓刑。同时,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意味着,当事人本身经济条件也难以赔偿。
五、 会见当事人,仔细找辩护空间
此前,我办了一个刑事案件,因为当事人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得以缓刑的故意伤害罪,因此,会见当事人时,我也对该问题,进行了排查。结果,发现当事人家族有精神病史,其儿子智力发育不正常。但是,当事人本人坚持不同意我提这个问题,因为他儿子还没有结婚,除了家里人外,还没有人知道这个事。因此,不希望更多的人知道。故在告知其后果与风险后,为了尊重当事人,我便放弃了这个辩护点。
另外,通过会见我又得知一个新的情况,在十年前,同样是因为地界问题,被害人找了一群人对被告人进行殴打 ,导致其鼻子骨折,当事人也报警了, 伤情也有相应的法医鉴定意见, 据当事人陈述,当时也构成了轻伤。这无疑是一个突破口。但是该问题之前的笔录上都没有反应。
六、 补充证据,还原事实
如前所述,该案所有人的口供都出现前后重大矛盾的现象,我制作了对照表,提交给法官以及检察官。法官没有回应,但是却引起检察官高度重视,检察官又组织了相关人员重新谈话。原本看似充分的证据,又补充进了一些关键性内容。
在补充的笔录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媳妇的笔录中,均把十几年前当事人被殴打的事情陈述了。
在之后的开庭过程中,我问当事人,有没有立功线索,当事人再次陈述了十年前被害人殴打他构成轻伤的事实,该事实再次记录进庭审笔录。我在辩护阶段,强调,建议法院核实该问题,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立功。
七、 被害人让步,缓刑了!
开完庭后,又过了几天,法官打电话通知我过几天再去一下法院,准备组织调解。这次调解的金额,在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之内。于是,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当场给了钱,不久后,我便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我翻到最后一页,判决结果里写着:缓刑一年。
八、 给你 200 元律师费!
判决后,依据办案习惯,需要再次会见当事人,告知其上诉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再次会见当事人结束时,我将其送进电梯,当事人前后左右探了探脑袋,然后突然不知从哪里掏出两张百元大钞,往我口袋里塞,说作为律师费,但是根据法律援助规定,法律援助过程中是禁止收费的。我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并委婉拒绝。
九、 反思:会见有时比阅卷更重要!
如果本案,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地看看书面材料,不花大量时间会见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大概会判个实刑。
刑事案件,有的时候,关键在于阅卷,但是有的时候,关键在于会见,因为很多情况下,卷宗并没有反应全部的案情。 尤其是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
后来,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我也经常遇到,办案人员在做笔录的时候,往往会遗漏掉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而这部分,往往需要通过律师通过会见去挖掘。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