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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认定自首的裁判要旨——以淮安市地为例,

作者:陆大伟,2022年3月23日写作

淮安市中院 (2016) 苏 08 刑初 35 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邓佳、糜某经口头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淮安区法院 (2016) 苏 0803 刑初 87 号刑事判决书:

“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能主动、后如实供述其致伤被害人的上述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盱眙县法院 (2012) 盱刑初字第 0164 号刑事判决书:

“因有嫌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洪泽区( 2017 )苏 0813 刑初 285 号刑事判决书:

“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新兵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陈新兵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新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亦与民警一起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陈新兵、周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附最高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7 起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之七: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刘治普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刑监字第 231 号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陈某、赖筱茜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原判决没有认定为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

陆大伟律师谈口头传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把口头传唤当成是一种直接抓获行为,甚至在一些案件的 “发破案经过”中,办案机关也将口头传唤当成一种抓获,如果是案发时,有人报警,行为人在场等待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办案人员上门找嫌疑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在家,后家属通知到家或通知到办案机关的,这也属于自动投案。另外,作为辩护律师要研究刑事案件立案的时间,例如案件立案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3 日,传唤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也就是说传唤的时候案件的性质还不是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之前的治安案件阶段,此时行为人尚未被认定为嫌疑人,笔者认为,其经传唤到案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另外,关于在刑事立案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呢?首先,在刑事立案之前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本身不合法,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这种抓获行为解释为口头传唤,只要行为人在抓获的时候没有抗拒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自首的认定,欢迎阅读笔者此前的文章:

1.自首的认定

2.行为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伤人后,对被害人不理不问,继续从事经营的,明知有人报警而未离开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欢迎各位专家学者予以指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