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涉及的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17年2月1日写作
一、法院受理李雪莲离婚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剧情,李雪莲与秦玉河事先“假离婚”,领取了离婚证,然后李雪莲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案属于离婚案件,在起诉的时候,原告必须提供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凭证(一般为结婚证,可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而本案中,李雪莲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只有一个离婚证,故李雪莲与本案并没有利害关系,其没有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而电影中,法院却开庭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证人能够直接听见审理过程,违法!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证人坐在法院门口,而且开庭时法官说的话证人都能听得见,证人也是被法官在法庭上直接喊进法庭。这明显违反程序。因为证人对案件的了解应该是法庭之外,如果法庭上的陈述证人都能听到,那么证人的证言就很难断定是从法庭上了解还是法庭之外了解。一般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一个案件有证人,证人应该在法庭外面的区域,而且开庭时门应当是关闭的,以防止证人能够听到法庭上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