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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学生的的监护人吗”——对一份判决书的质疑

大伟说法:“学校是学生的的监护人吗”——对一份判决书的质疑

作者:陆大伟,2016年8月13日写作

陆大伟因一件侵权纠纷的案子在网上收集相关案例,突然看到一份判决书中一处明显的错误,该判决书写道:“上诉人金X甲在学校受伤,虽然不是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但金X甲和李X甲均属于未成年人,其在上学期间, 学校是其监护人 ”(该判决书的字号为:(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252号,原文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这一句话一般人乍一看,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但是陆大伟觉得是错误的,为了严谨,陆大伟专门研究了一下,最终认定是错误的。

一、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在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在一般情况下也仍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规定的。

二、监护权能委托吗

而《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监护职责是可以委托的,而根据民法精神,委托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成立,这类似于订立合同,而学生在入学时,一般家长与学校都没有明确的委托学校监护的协议,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并不属于学生的监护人。

三、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并非其法定监护人,也非通过“教育行为”而产生的委托监护人。即使在目前流行的“儿童托管班”中,这类托管机构与家长形成的只是托管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也非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学生是否属于监护关系,涉及到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轻重问题。因此,可以确定,上述法院的判决书的表述是错误的,究其原因,可能是作者的大意或者对相关法律常识的误解。陆大伟也提示各位,不要迷信法院的法官观点。一个观点的背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通常是不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