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宠物死亡,主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作者:陆大伟,2016年9月9日写作
宠物死亡,主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摘要: 宠物死亡,不同于一般动物死亡,例如对于一个养猪户来说,如果他养的3头猪被他人侵权致死,其起诉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是作为该猪的市场价或再加上相关的养殖成本,但是对于宠物主人来说,其购买宠物,并不以市场交易为主,而是将某种感情寄托于宠物,并视其为朋友,故在宠物死亡的情况下,主人的感情也会遭受到一定的痛苦,通常也会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但是笔者发现从目前法院的判决来看,该主张并不能得到普遍的支持。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宠物被严重伤害或致死的情况下是 无法主张 精神损失费的。
一般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权或者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时,并导致 严重精神痛苦 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只是生活用语,在法律领域被称为“精神抚慰金”。
一般情况下,只有对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侵害才能产生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被认定为人的财产,故宠物的伤害或死亡,是一种财产损失,因其不属于人身侵权,故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特殊的财产的损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失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例如某人珍藏的爷爷的照片等,具有唯一性与不可替代性的物品。而宠物并不具有这一特点,因而无法依据该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费。
笔者查阅了一些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书,发现一般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普遍处理结果都是一致态度是:不予支持。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173号判决书及(2014)一中民终字第03678号判决书。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宠物饲养者在饲养宠物过程中确实有感情投入,宠物狗在其心目中也有相当重要的感情位置,对宠物狗的死亡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1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就支持了宠物主人关于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但是笔者认为该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观点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笔者的意见是:宠物伤害或致死,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