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网约车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陆大伟,2017年12月26日写作
笔者不会开车,上班或出差基本打车,网络车出现后,笔者发现通过招手打车基本打不到车 [1] ,后被迫安装了打车软件。但是在打车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
一、不拼车与拼车
笔者是一个安静的人,习惯独处,打车也是,因此在打车的时候选择 “ 不拼车 ” 。但是有一天晚上 11 点多,笔者打车后,车子开了 10 几分钟,到了目的地后,笔者下车时,容易从副驾驶位置 伸出一个头 来,把笔者吓一跳,后来从这个人与司机对话中发现,这个人是司机的对象。
还有一次,笔者打车选择 “ 不拼车 ” 后,车的后排已经坐着一个女的,长的还不错,于是笔者也不去计较为什么车上多一个人,于是挤着这个女的边上坐了下来,路上笔者和这个女的进行了亲切地交流,最后差点儿要了这个女的微信,但是为了体现作为一名律师的潇洒风度以及绅士所应具备的矜持性,笔者强忍着没去要微信号,车子开到一半停车时,前面司机也转过头来和这个女的交流,而且交流到一半,突然伸出手来抱了一下这个女的,把笔者吓一跳,再看女子从容不迫,后来笔者投诉后,工作人员告诉这个女的是司机的对象。
笔者多次打车,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司机的车上事先带着对象、女儿等人,然后来接笔者。这引发了一个问题: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拼车?
如果是拼车,那么司机就是欺诈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当三倍赔偿,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 500 元的,应按照 500 元。
如果不是拼车,那么司机就无责任。
按照一般理解, 拼车是指几个乘客为了省钱,共同坐在一个车上 ,拼车乘客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租房领域的 “ 合租 ” 一样,但是在司机带着老婆的情况下,司机的老婆,并不是乘客,所以这看上去好像不属于拼车。但是笔者认为,按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第 125 条之规定的理解,关于拼车的理解应该按照交易习惯进行,网约车是新事物,网约车领域似乎不存在交易习惯,但是应当注意到, 作为消费者的乘客,面对的 “ 拼车 ” 、 “ 不拼车 ” 的选项,实际上属于合同内容,而此类合同属于镶嵌于 APP 中的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的,应该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理解 ,从消费者角度,选择不拼车,其目的在于防止车上出现司机之外的第三人,当然既包括拼车乘客,也包括非乘客的其他人,例如司机的对象、女儿等。因此,司机带着对象接笔者的行为,当然是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吸烟问题
另外,有的司机的车里虽然没有对象,但是一上车,就能闻到很浓的烟味,有的司机是一边开车一边吸烟,有的是虽然开车时候不吸烟,但是车内就存在让笔者受不了的烟味。
此类行为存在什么问题?从法律角度讲,这属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通俗地讲就是 服 务 不合格,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服 务 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并且无法 证 明自己并非欺 骗 、 误导 消 费 者而 实 施此种行 为 的,属于欺 诈 行 为 。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三、不安全驾驶
如前所述,司机一边开车一边吸烟,一方面损害乘客身体健康,另外也是一种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质仍然属于 “ 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 ” 的服务。
另外笔者打车时候还发现许多司机一边开车一边玩手机,有的人一边开车一边玩微信、发信息、抢红包。笔者认为,此类行为也是欺诈消费者。
四、顺风车存在的问题
笔者家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从淮安的律所到家经常打顺风车,笔者出差回家,也经常打过顺风车,但是现在不敢打了,因为 太危险了 。
笔者第一次打顺风车,是从南京到淮安,车上除笔者之外,有一个女性、一个男人,车子开到半路,司机为了快速回家, 向那女性借了卫生巾 ,贴在前后两个车牌上,然后超速行驶。 导致笔者提前 1 小时到家,无法享受沿途风景,以及无法和边上的女性展开深入交流 。
还有一次从单位打车回家,司机自称自己吸毒了,还问笔者要不要搞点,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也研究过心理学,为了防止自己拒绝对方后,导致对方出现过激反映从而影响笔者生命安全,于是笔者回了一句: “ 我刚刚搞过,吃不下了。 ” 对方听了后才作罢。
另外,从淮安市区到涟水县这一带,在滴滴打车等软件没有出现之前的十多年里,就一直存在黑车,这类司机见人就停下喊: “ 到不要淮安啊? ” 或者 “ 到不到涟水啊? ” 有的时候,车子明明只能坐 4 个,但是为了多收一个人的钱,往往这类车子能坐到 7 个人,例如有的人坐在其他人的腿上。在互联网 + 的背景下,此类黑车也加入滴滴打车行列,但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例如笔者下班回家打了一个顺风车,选了 “ 不拼车 ” ,并且还加了 20 元小费,司机接了笔者后,一路上还在对着窗外见人就叫喊: “ 要不要回涟水啊! ” 笔者提示司机选的是不拼车, 司机却讲,车子空那么多座浪费啊 。为了防止有人上车,每次司机停下问人的时候, 笔者就用冷酷的眼神盯着路人,让其不敢上车 ,从而保证了笔者能够安静地坐车。
五、司机的聊天
为了防止司机对笔者的坑爹行为,以及吓唬司机,笔者把打车软件上的用户名改为 “ 陆大伟律师 ” ,有的司机看到该名称后,会说: “ 哦呦,你是律师啊,能不能咨询你一个问题啊 ……” ,还没等笔者回答完能不能,司机就开始回忆往事,从 2000 年合同订立时,一直讲到 2017 年,为了礼貌,笔者经常会作一些程序性地回答,例如,合同能不能要到钱,需要先审查合同有没有效,如果合同无效,后果是 …… ,第二次,笔者就变聪明了,司机问笔者合同案子,笔者就说: “ 我是搞刑事案件的。 ” ,司机问离婚,笔者就回答自己是搞合同纠纷的。司机问的问题如果让笔者烦了,例如自己欠钱,还问笔者如何才能不还,笔者一般会告诉他: “ 我是律师事务所主任,是管理层,这些事情,都是我手下的律师办的,我是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的。 ” 此类司机是笔者十分讨厌的,因为让笔者无法安静坐车,笔者作为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是收费的,而且笔者打车也是付费的,而司机每次提问的口气就好像作为律师的笔者有义务必须免费地回答他的问题,或者似乎他的法律问题像问路一样可以随口就回答完毕。
另外一类司机,得知笔者是律师后,就说, 你们律师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到处找关系 …… ,如果笔者不是律师,可能当场把司机打一顿,先不谈这种话是否构成侮辱消费者名誉, 单纯从做生意角度讲,经营者在顾客进行消费的时候说顾客的坏话的行为属于商业领域的中瞎搞行为,即使顾客真是是坏人,在消费的时候,为了促成交易也需要避免让顾客感到心情不好 。但是笔者遇到很多司机,在了解笔者是律师的时候,都会对律师行业进行一次批判,例如,律师为了钱什么都做 ……
还有一次,笔者从法院打车回律师事务所,一位 “ 好心 ” 的司机提示笔者说: “ 现在打官司找律师有狗屁用,还不如找关系 ” ,笔者回复他说: “ 这家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叫陆大伟的律师水平很高的 。 ” 司机回复说: “ 都是扯蛋 ” 。 气得笔者下车后,给了这个司机 “ 五星差评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作为律师的笔者在乘车时,司机对律师职业的各种 “ 批判 ” ,在笔者看来,已经属于侵害人格尊严,当然也会有人说,作为律师,这种的批判就认为侵害人格太过了,但是,如果是一次、两次当然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当一个律师一上车,就被司机批判一顿,笔者不知道有多少律师能忍受得了这样的待遇。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律师,在网约车消费时都存在各种问题,而一般消费者去坐车,可能存在更多问题。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一点,希望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敢于维权,如果自己搞不定,可以联系笔者。
【注释】
[1] 笔者认为,出租车安装滴滴打车等软件本身是违背了出租车的行业性质 的,即出租车是一种公益性的出行方式,应该供公众通过招手方式打车,而非通过软件预约,假设通过软件预约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招手的人,就会看到一个空车从自己面前经过而不接自己,而此时出租车实际上属于空车,但是其拒绝让招手者上车的行为,属于 “ 拒载 ” ,这明显是违反了出租车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滴滴打车等软件的出现,导致了公众基本无法通过招手的方式打到车,而被迫在手机中安装一个软件,这到底是方便了社会,还是导致社会更加不方便了,如果一个无智能手机或者不会玩智能手机的老人,是不是就无法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