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光棍罪
作者:陆大伟,2021年10月21日写作
光棍并非法律术语,中国古代历代的刑律中都没有专门的 “光棍”罪的名目和条款,明律《问刑条例》中始有此“光棍”字样,清律所纂条例中列有“光棍”专条。“光棍”例如下:“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揭帖,或捏告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斗殴,纠众系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逆,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俱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者,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
这一条例纂入《贼盗门 ·恐吓取财律》内,在乾隆五年(1740年)改定。从“光棍例”所列罪行来看,光棍罪的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欺行霸市,聚众斗殴,乃至伙众鸡奸幼童,强奸幼女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从罪名的名称上看,光棍罪,非常类似于我国早期刑法中的“流氓罪”,从犯罪内容上看,其当前的犯罪形态与黑社会、恶势力犯罪中常见的罪名有很大的交集。
有学者认为,光棍与流氓本为同义词,【棍徒一词是明清两代对地痞流氓的俗称。作为俗称,棍徒与光棍、刁棍、痞棍、奸棍、地棍等经常被混用。参见:刘懂礼《清律 “棍徒”之甄辨及立法逻辑探析》,载《交大法学》2019年第1期。】清代公文中亦称作恶棍、地棍、痞棍等,现在民间尚有将搞流氓活动叫作“耍光棍”的。由于“光棍例”不是律文,律无专条,所以“光棍”罪的规定不系统,散见于律例中的有关条例,有时称“俱照光棍例治罪”,有时又称“凶恶棍徒”等,清律对“光棍”罪惩治极严,只要是“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为首者,即斩立决;为从者,绞监候。没有轻罪。故“光棍例”是清朝统治者很方便使用的一项刑事罪名,对那些哄闹公堂、挟制官长的反抗行为,随时可以“照光棍例”治以死罪,有点类似于现在刑法学领域所称的“口袋罪”。
参考文献
[1] 张光辉 : 《明、清刑律中的“光棍罪”》,载《亚洲研究》 2008 年第 1 期。
[2] 苏亦工 : 《清律“光棍例”之由来及其立法瑕疵》,载《法制史研究》 2010 年第 16 期。
[3] 刘懂礼《清律“棍徒”之甄辨及立法逻辑探析》,载《交大法学》 2019 年第 1 期
[4] 李典蓉 : 《清初旗下人与光棍的历史渊源 : 兼论清律“光棍例”之发展》, 2012 年 8 月发表于“新史料与新 史学 : 挑战与机遇”国际学术研讨会上。
[5] 王宏治:《中国刑法史讲义:先秦至清代》,商务印书馆 2019 年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