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
关于“实习律师”称谓的几点思考
作者:陆大伟,2025年9月2日写作
陆大伟 2025 年9 月2 日写作
长期以来,多数律所以及律师一直认为使用 “实习律师”这一称谓不太规范,理由是,只有取得律师证的人员才能称为律师。另外, 2012 年 8 月 20 日《司法部关于印发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司复〔 2012 〕 57 号)以及全国律协的相关文件中出现了“实习人员”概念,因此,也有人认为,规范的称谓是“实习人员”而不是“实习律师”。
笔者认为过分地纠结这两个称谓,无实质性意义,不管称呼 “实习人员”还是“实习律师”,都不会产生实质性误解,“实习律师”作为长期使用的一个概念,其内涵已经固定化,当事人也不会因“实习律师”这一概念的使用而产生重大误解。
另外, 2014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中称“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 你(张岑)作为实习律师 ,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 ”同时 2016 年 4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 < 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 > 的答复意见》中称“ 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 ,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 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 ,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中,也是使用“实习律师”这一称谓的。因此,笔者认为,出于民事活动的尊重习惯的原则,使用“实习律师”这一称谓具有合理性,不能简单地认为使用了“实习律师”这个称谓就是不专业、不规范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