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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手记:法律废止与宣布失效的区别

作者:陆大伟,2026年4月8日写作

律师在参与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宣布失效,根据立法工作的经验,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别如下:

一、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1. 主要内容、具体条款直接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违背的;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二、应当宣布失效的情形

  1. 适用期已过的;
  2.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 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因此,在立法用语中,应当所有注意。